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異議投訴受理處理暫行規定

2004年11月16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4〕208號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異議投訴受理處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共16條,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異議投訴受理處理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04〕208號
  • 印發時間:2004年11月16日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異議投訴受理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成房發〔2004〕208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辦、所),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各業主委員會,各物業管理企業:
為確保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依法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異議投訴受理處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局物管處聯繫。
附: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異議投訴受理處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2004年11月16日

暫行規定

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異議投訴受理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確保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依法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向招標人或物業管理招標備案機關提出異議、投訴申請,招標人或物業管理招標備案機關受理其申請、作出處理意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異議是指招標投標活動的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招標人提出的質疑和意見並要求處理的申請。
本規定中的投訴是指招標投標活動的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對異議處理不服,向物業管理招標備案機關提出的質疑和意見並要求處理的申請。
第四條 投標人對招標活動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評標結束且宣布中標人後24小時內書面送達招標人,同時報送該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原備案機關備案。
潛在投標人因招標人的違法行為,使其不能報名參加投標競爭,應在投標報名截止前向招標人書面提出。
第五條 招標人在收到書面異議後,應當在受理異議後48小時內作出書面答覆並送達異議提出人,同時報送該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原備案機關備案。招標後續工作暫停,並由招標人書面通知其他投標人。
第六條 異議提出人對招標人的書面答覆不服的,應在收到招標人對異議的書面答覆後24小時內向該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原備案機關提出投訴,並抄送招標人。
第七條 投訴受理後,受理投訴機關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後續工作暫停,並由招標人書面通知其他投標人。
第八條 投訴受理機關一般應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並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九條 異議、投訴的提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異議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異議提出人和投訴人的名稱、地址、有效聯繫方式;
(2)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有效聯繫方式;
(3)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4)相關請求及主張;
(5)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異議書、投訴書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投訴,不予受理:
(一)異議提出人、投訴人不是該異議、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異議、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
(二)提出異議、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和證據,難以查證的;
(三)異議書、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和有效聯繫方式的;
(四)超過規定時限、未採用書面形式的;
(五)已經做出處理意見,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第十一條 在異議、投訴的調查過程中,若申請人主動提出撤銷申請的,應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同時報送該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異議、投訴受理人在收到撤銷申請後,應立即停止調查工作,並在24小時內通知招標人,招標後續工作按原招標程式繼續執行。
第十三條 書面異議答覆發出後24小時內無投訴、書面投訴處理意見發出後24小時內無複審申請時,如處理結果不影響原中標結果的,招標後續工作繼續進行;如處理結果影響原中標結果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招標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小時”,以事件發生之時起算;本規定中的“工作日”,以事件發生次日起算。
本規定所列時限,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相應順延。
本規定中的書面形式均應加蓋法定代表人、單位印章;外地投標人可先傳真、後補原件,其原件和傳真件應一致。
第十五條 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若有違法、違紀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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