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監管實施細則

2007年12月5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7〕82號印發《成都市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監管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交存、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墊支使用、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提存、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退還、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監督管理、附則7章25條,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本細則與《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配套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監管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07〕82號
  • 印發時間:2007年12月5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監管實施細則》及相關附屬檔案的通知
成房發〔2007〕82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辦),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市房屋產權監理處,各開發建設單位:
現將《成都市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監管實施細則》及相關附屬檔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成都市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監管實施細則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實施細則

成都市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監管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物業保修金的監管,保障物業在保修期內的正常維修和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的交存、墊支使用、提存、退還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保修金是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條例》規定比例向市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保修金監管賬戶一次性交存,作為住宅物業法定保修期內維修費用保證的資金。
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項目,可按其約定分別交存。
第四條 新建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以及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其開發建設單位均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交存保修金。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依據《條例》規定設立市保修金監管機構,負責全市保修金的統一歸集、監督管理及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內保修金的交存、墊支使用、提存、退還的審核和監督,其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受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按本細則負責轄區內保修金交存、墊支使用、提存、退還的審核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交存
第六條 保修金的交存標準
(一)交存時限:自2008年1月1日起在申請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或者不動產權屬初始登記前,按《條例》規定標準交存。
(二)交存基數:保修金的計算標準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建築安裝造價為基數,具體執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的指導價。
第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或者不動產權屬初始登記前,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總平面圖、房屋面積實測報告、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加蓋有開發建設單位鮮章的複印件,向市保修金監管機構辦理保修金交存手續;經市保修金監管機構確認後,開具《住宅物業保修金交存通知》(附屬檔案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據該通知要求向專戶管理銀行交存;專戶管理銀行收款後,應當出具《住宅物業保修金交款憑證》(附屬檔案二)。
第八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專戶管理銀行設立本市保修金專戶,辦理保修金的監管賬戶設立、交存、墊支使用、提存、退還、結算等手續。
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保修金,自存入以建築區劃為單位的分戶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保修金存儲期限內,開發建設單位名稱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和新的營業執照,向市保修金監管機構申請辦理保修金分戶的更名手續。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保修責任。
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二)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三)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四)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約定。
第十條 保修金存儲期限自住宅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後,存入專戶管理銀行中分戶之日起計算,保修金存儲期限與物業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5年。
第三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墊支使用
第十一條 因業主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及不當裝修等造成住宅物業質量問題的,由業主依法承擔相應的維修責任。
第十二條 在法定的物業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建設單位在接到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保修要求後,在二十四小時內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情況屬實的,應在七十二小時內予以維修。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維修,並據實提出保修金墊支使用方案,持《住宅物業保修金墊支使用申請表》(附屬檔案三)和保修金墊支使用計畫、工程預算書等,向物業所在地的保修金監管機構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物業在五城區的,向市保修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物業在其他區(市)縣的,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後,出具《住宅物業保修金墊支使用通知書》(附屬檔案四),並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劃轉所需資金的70%至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賬戶中。
維修工程進行中,須經相關業主鑑證(附屬檔案五);維修工程竣工後,應經相關業主驗收合格(附屬檔案六)。
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經決算劃轉墊支資金有剩餘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持《住宅物業保修金墊支使用退還通知書》(附屬檔案七)向專戶管理銀行的相應分戶中退還剩餘資金;劃轉墊支資金有差額的,由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憑工程決算書、費用結算票據及維修工程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向原受理機構申請劃轉所需墊支資金的差額部分,受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劃轉差額部分。
第十四條 市保修金監管機構在保修金動用後3個工作日內向開發建設單位出具《住宅物業保修金支付通知書》(附屬檔案八)、《住宅物業保修金補存通知書》(附屬檔案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住宅物業保修金支付通知書》、《住宅物業保修金補存通知書》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足額補存。
第四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提存
第十五條 物業保修期間,開發建設單位因破產、解散、被撤銷等原因消亡的,市保修金監管機構應將相關事項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公眾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市保修金監管機構應將該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保修金本息餘額提存。
第五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退還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住宅物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屆滿五年的前一個月,持《住宅物業保修金退還申請單》(附屬檔案十),物業在五城區的,向市保修金監管機構提出退還已交存保修金餘額申請;物業在其他區(市)縣的,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提出退還已交存保修金餘額申請。受理機構應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建築區劃內、市房產管理部門公眾信息網上(附屬檔案十一)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保修金監管機構出具《住宅物業保修金退還通知單》(附屬檔案十二),將該住宅物業的保修金退還開發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 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金全部退還後,開發建設單位應依法、依約繼續履行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六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定期向市保修金監管機構傳送保修金賬戶對賬單。市保修金監管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公眾信息網或成都物業網上公布相關建築區劃保修金的交存、墊支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的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對保修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市保修金監管機構申請覆核。
第十九條 保修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履行法定保修責任、未按《條例》規定交存、補存住宅物業保修金的,市房產管理部門將該行為記入成都市房地產業信用體系,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委員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委員在申請動用保修金時,弄虛作假並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所有損失,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將其行為在成都市房地產業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保修金監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或其他失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建非住宅建築區劃內物業保修金的交存、墊支使用、提存、退還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與《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配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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