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處理辦法

2012年12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2〕63號轉發成都市建委、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人社局《成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處理辦法》。該《辦法》共1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處理辦法
  • 類型:處理辦法
  • 地方:成都市
  • 屬性:建設領域
通知,辦法,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關於《成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成辦發〔2012〕63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關於《成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處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24日

辦法

成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處理辦法
市建委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防範農民工工資拖欠,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建立規範高效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處理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成都市建設領域防範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8號)等法規規章要求,結合建築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領域農民工因工資拖欠進行投訴和各級建設、公安、人社、信訪、維穩等相關管理部門處理(含接待,下同)投訴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作職責
按照屬地化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處置所轄行政區域內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引發的矛盾。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處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處理勞動用工糾紛,配合處理農民工工資投訴工作;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處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突發事件中的違法人員,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惡意討薪等不法行為。
第四條 聯席例會制度
各級建設、公安、人社、信訪、維穩等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農民工工資拖欠處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定期召開聯席例會,及時通報重大欠薪事件的處理情況,研究應急處置方案,做好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五條 公示投訴方式
在建、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在項目公示欄(五牌一圖)中公示項目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農民工維權投訴電話,並在每月5日前將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表”在施工現場按統一格式公示。區(市)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將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維權投訴電話及工資支付公示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檢查的工作內容。
第六條 投訴途徑
農民工依法受僱,按契約約定完成規定的工作量,在未能取得約定工資情況下,應分別與所屬勞務企業、項目部及施工(總)承包企業協商解決。
與各方協商未果或均不予解決的,農民工應按照項目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順序逐級進行工資拖欠投訴登記和投訴申報,不得越級投訴。
第七條 投訴人數
集體性投訴,應選派5名及以下代表進行投訴;投訴時不得採取非法手段,影響相關管理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八條 投訴要求
農民工投訴實行實名投訴登記和投訴申報制度,應有具體的投訴事項和依據,真實申報被拖欠工資金額,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九條 投訴登記材料
農民工投訴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居住證、權益卡等有效證件;
(二)能有效證明勞務用工關係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投訴申報材料
農民工投訴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工資拖欠投訴申報手冊(含拖欠登記表、申報表等);
(二)勞動計酬的書面憑據;
(三)與用工企業進行工資結算的書面依據(包括應支付工資的項目名稱、數額、支付時間、支付企業等); (四)與勞務企業、項目部、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協調解決的憑據;
(五)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投訴受理
受理部門接到投訴時,需核對投訴人身份證等相關有效證件和投訴材料,並區別下列情形分別做出是否正式受理的意見。
(一)具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具體的投訴事項的,受理部門應進行投訴登記,調查詢問拖欠事實,並一次性告知農民工投訴申報要求及需攜帶投訴材料,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投訴申報。
(二)投訴申報時投訴材料齊全的,受理部門應正式受理投訴申報。
(三)提供的投訴材料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向農民工一次性告知投訴申報需補充的材料。
第十二條 不予受理的情況
對以下投訴,受理部門不予受理:
(一)拒不配合調查了解拖欠事實的;
(二)拒絕在拖欠投訴登記表上籤字確認的;
(三)未提交完整的投訴申報手冊的;
(四)無有效證件的;
(五)未與勞務企業、項目部及施工(總)承包企業協商解決的;
(六)未完成契約約定內容的;
(七)其他可不予受理的情況。
第十三條 投訴處理
項目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核實農民工投訴情況,責成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監理企業、勞務企業自查,提交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項目自查申報手冊;對拖欠工資屬實的,督促限期支付;對存在拖欠或結算糾紛的,責令限期報告解決方案,並要求妥善處置。
投訴處理中,對於不配合協調解決或行政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將處理情況通報項目屬地公安、人社、信訪、維穩等相關管理部門,嚴控因農民工工資拖欠而引發的群體性行為,並及時上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告知當事農民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司法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因個人承(發)包產生的投訴,應告知通過司法渠道解決。
第十四條 支付拖欠工資的方式
企業在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時,應通過“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將工資發放到每位被拖欠的農民工個人銀行工資卡上。
第十五條 維權培訓
發生過工資糾紛與拖欠並納入監管類企業和工程項目所屬從業人員和建築農民工必須參加維權實名培訓,提高依法維權意識,並將培訓情況記入個人信用檔案;相關責任單位應積極派員參與關愛建築農民工志願者服務活動,增強維護建築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識。
第十六條 法律責任
(一)對因推諉、逃避、不積極協調處理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造成農民工圍堵公共場所、辦公場地等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單位和工程項目,市、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相關單位及個人信用檔案,納入監管類企業和從業人員管理並公示。
(二)投訴人員拒絕辦理投訴登記與投訴申報、投訴弄虛作假或非法集體上訪的,市、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進行嚴肅處理,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納入監管類人員管理並公示。對不出具有效身份證件、拒絕投訴登記和投訴申報的人員,由接待工作人員勸其離開,有擾亂公共秩序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三)對惡意拖欠、欠薪逃逸或以討要農民工工資為由尋釁滋事的,公安機關應依法堅決迅速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應急機制
處理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過程中涉及有關應急事項,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健全妥善處置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應急機制意見的通知》(成辦函〔2008〕327號)精神,按既定應急處置機制和職責分工妥善處置。
第十八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建委會同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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