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築裝飾協會

成都市建築裝飾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在成都地區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施工、裝飾材料研發、生產、行銷以及科研、教育、諮詢服務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全市行業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建築裝飾協會
  • 性質:裝飾協會
  • 城市:成都市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第五章 資產管理,

協會簡介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並接受其領導。
本會註冊登記機關是成都市民政局,接受其監督管理。
本會接受同業上級協會的指導。
本會地址:成都市東城根上街 78號6樓

協會章程

成都市建築裝飾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成都市建築裝飾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Cheng Du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在成都地區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施工、裝飾材料生產、行銷和科研、教育、中介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全市行業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政策、標準、規範,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並參與業務主管部門對建築裝飾行業的規範管理,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促進企業進步和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並接受其領導;註冊登記機關是成都市民政局,並接受其監督管理;本會接受同業上級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地址:成都市東城根上街78號6樓(如辦公地址變更,則自動變更,報告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後生效);通用網址:成都市建築裝飾協會、成都裝飾、成都家裝、成都陳設。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築裝飾行業方針政策和相關標準、規範,承擔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
2、協助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裝飾施工、設計、安裝、建材等企業的資質資格管理、監督管理和誠信體系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3、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訴求和問題,提出行業發展意見建議,協助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研究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標準規範及行業發展規劃,創新行業管理制度;
4、開展地區和國際交往,推動行業、企業之間的聯合與經濟技術合作,協助會員單位拓展業務領域,促進行業產業化進步與協調發展;
5、推薦、評選和表彰行業先進企業、個人和優秀作品、產品及項目;
6、組織行業的展覽會、報告會、研討會;推薦和推廣使用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開展技術及信息等諮詢服務,組織經驗交流,推動企業和技術進步;
7、組織開展行業技術、設計、管理及相關工種的人員培訓和勞動技能鑑定工作;
8、組織企業協商制定行規、行約,推動行業自律,調解工程糾紛,並監督遵守;
9、編輯出版會刊《成都裝飾》,辦好協會網站:宣傳國家相關政策標準規範,為會員和行業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10、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優質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1、單位會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從事建築裝飾管理、設計、施工、建材生產、產品行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2、個人會員:從事裝飾設計並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設計師;在建築裝飾行業有一定影響的管理工作者、科技人員等資深從業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的證明材料;資質資格證書複印件(或個人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複印件);
2、本會秘書處按理事會授權進行審查、辦理入會登記,發給會員證,並在協會網站、會刊上公示。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理事為理事單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單位的負責人出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制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的條件及辦法;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必要時可提前、延期或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負責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和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選舉會長和執行會長各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專職)。根據本會工作需要,可聘請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擔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和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作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設定若干專業分會,分別從事各專項活動。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多連任兩屆,且最高任期年齡不超過65周歲,確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年齡或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方能任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1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和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調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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