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聯荷花池商會

成都市工商聯荷花池商會是由成都市工商業聯合會以蓉聯發(2000)03號檔案正式批准成立的,是成都市工商聯的直屬分會。本會恪守“聯絡工商,廣結友誼,協調關係,促進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的宗旨,教育會員的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奉獻社會、團結和引導會員投身於成都市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的社會福利事業。商會近年來致力於荷花池商圈的長足發展,為提升荷花池商圈的形象,包裝、推廣會員單位做了很多努力。十分注重對企業運營整體的思考,更注重深層的、縱深持久的、有效可行的從多方面為荷花池商家服務。不定期的為會員單位進行各種培訓、行銷指導,並在法律諮詢、會員維權等方面起到了很積極的作用。面對現實和未來的挑戰,荷花池商圈勢必要向品牌市場發展。而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現在本商會已向品牌商會進行轉型。這是荷花池商會一個里程碑似的重要轉型。這個轉型如能成功則意味著荷花池商會能伴隨著荷花池商圈以一個全新的形象出現

商會簡介,商會領導,機構設定,商會成員,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根據商會章程,商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在全體會長,會員和顧問發展壯大的支持下,將不斷的增加和完善各項配套服務,進一步提高商會的凝聚力和公信力,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並遵照國家的各項政策、法律和法規,為會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商會領導

會長:姚學義,浙江省溫州市樂清虹橋鎮人。荷花池商會會長。成都市人大代表,成都市工商聯合會(商會)常委,成都市地稅局特邀監察員,市場信息報主編,四川祥帆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成都市華昌市場開發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成都市祥帆市場開發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成都荷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成都通祥福明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會長:張霞常務副會長張霞女士現任成都市工商聯(總商會)執委,成都市荷花池商會常務副會長,成都市金牛區工商聯執委,成都中金商會副會長,成都市婦女代表,現任四川金創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並擔任四川華昌市場開發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在建築裝飾,服裝商貿等方面也有經營業務。
副會長:肖瑞明常務副會長 肖瑞明,漢族,四川簡陽人,文化程度大專,成都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執委,成都市工商聯荷花池商會黨支部書記、常務副會長,四川青年民營企事業家協會常務理事,成都祥帆市場開發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成都瑞蘭服飾總經理。

機構設定

商會秘書處
成都室工商聯荷花池商會秘書處,是荷花池商會對內對外各類活動的管理支持機構。荷花池商會秘書處具有:研究並制定商會發展戰略與計畫、為商會日常工作的開展提供支持、組織並安排商會各項活動,以及建設並宣傳商會形象等職能。
商會維權處
荷花池商會聯合成都市知名律師事務所,商標註冊事務所等多家單位旨在規範會員行為、淨化商會環境、提高服務質量,為會員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及相關服務,各位會員在法律合法經營過程中,如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維權處將聯合相關執法部門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商會業務處
荷花池商會聯合全省二、三級所有批發市場及商業街,實現全省商業互通,推薦會員單位向二、三級市場縱深發展、簽約更多更優惠服務網點(包括酒店、賓館、飯店茶樓,購書中心學校、醫療、保險、律師事務所、票務中心等), 精心發展商會會員、並向會員提供面對面服務。
商會品牌推廣中心
荷花池商會會刊《市場信息報》全年為會員提供強有力的品牌推廣服務,並針對各會員的經營情況和發展,提供品牌形象諮詢、新聞發布會、畫冊設計與製作、媒體廣告與投放、舞台製作與商業演出等服務。

商會成員

會長單位:
荷花池商會秘書處
副會長單位:
佳運才子服裝有限公司、成都蓉易達物流有限公司
其他單位:
海豪連鎖鞋城、空間貿易、伯納皮鞋、成都天力卓越軟體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成都翔後集市場開發管理有限公司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成都市工商聯荷花池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商會是由在蓉荷花池市場投資經商的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地方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商會代表會員整體利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對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工商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商會會址:成都市北站東二路荷花池市場第九交易區六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商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向會員宣傳黨的方針和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走“愛國、敬業、守法”的經營之路,規範企業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引導會員遵循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規律和秩序,沿著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方向發展。
(二)、溝通和加強會員之間及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繫,推動和幫助會員企業做好、做大、做強,引導會員積極回響黨和政府的號召,積極參與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三)、組織會員對企業的現狀和發展狀況進行調查和研究,給會員提供法規、政策諮詢,聽取並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協調落實,為會員服務。
(四)、開展對經濟政策和經濟導向、動態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為會員提供業務諮詢與指導。
(五)、指導並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強整體實力;為企業改選、投資和科技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舉辦各種類型的展覽會及參加國際性展覽會,促進商會內部及國際間的溝通和聯繫,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
(七)、組織各種類型的業務培訓,提高會員企業素質及市場競爭能力。
(八)、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管理、融資、審計、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十)、開展有益於商會發展的其他活動。
(十一)、承辦政府及市工商聯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會員:凡在成都市荷花池市場具有一定規模、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擁護商會的章程,有加入商會的意願,照章交納匯費,經常委會授權,會長會研究同意,可成為商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委會授權,會長會討論通過,由商會秘書處審批並發給會員證,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三)、經常委會批准,可聘請有關人員任商會名譽會員,聘請對荷花池經濟發展有貢獻的專家和領導幹部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商會的活動。
3、有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可向商會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對本企業進行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
4、對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有提請商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承認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
2、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接受商會委託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商會開展的各項 活動。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費:
1、會費是商會生存的基本要素,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2、只有照章繳納會費的會員才能享有本章程賦予的權利和優待。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不履行義務,經批評無效者,經常委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委。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變更、終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常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常委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請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商會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常委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常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商會設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主持會議,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副會長參與會長會議決定本會重要事項。會長會在常委會閉會期間形式常委會職權,會長會對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會長會議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會長決定順延或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三條、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四條、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商會會長為商會負責人。商會負責人不兼任其他團體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決議。
第二十七條、商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委會會會長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社會及會員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商會所籌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經費收支情況每年向常委會報告一次,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商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委會或常委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九條、商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商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商會的常委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由2005年11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呈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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