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經2014年7月7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4年7月18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4〕123號印發。該《標準》分總則、分則3部分,其中總則6條,分則156條。本細化標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5年。2008年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印發的《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成房辦〔2008〕13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發〔2014〕123號印
- 印發時間:2014年7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18日
檔案通知,標準,總 則,分 則,
檔案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的通知
成房發〔2014〕123號
各區(市)縣房管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國土房管局,市房產管理監察支隊: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已於2014年7月7日經第13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4年7月18日
標準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
總 則
一、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有一定幅度的罰款處罰,根據其情形不同,裁量基準分為至少3個階次:從輕、一般、從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二)非法財物或違法所得較少的;
(三)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六)受他人脅迫從事違法行為的;
(七)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八)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兩年內,累計發生兩次以上同類違法行為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經行政機關書面責令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後,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嚴重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五)具有脅迫、誘騙或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情節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違法行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環境保護等,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
(八)違法手段和後果比較嚴重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從輕、從重處罰,應當在法定處罰種類或幅度以內處罰。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處罰種類或幅度以下處罰。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或減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適用最低處罰額度或者減輕處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六、本細化標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關於印發〈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的通知》(成房辦〔2008〕136號)同時廢止。
分 則
一、擅自預售商品房的
1.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4)《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2. 自由裁量階次
(1)擅自預售十套以下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0.4%以下的罰款;
(2)擅自預售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0.4%以上0.6%以下的罰款;
(3)擅自預售五十一套以上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0.6%以上1%以下的罰款。
二、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
1. 法律依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1)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的商品房預售款在100萬元以下,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1.2萬元的罰款;
(2)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的商品房預售款在100萬元以上(不含100萬元)500萬元以下,責令限期糾正,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1.2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的罰款;
(3)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的商品房預售款在500萬元以上(不含500萬元),責令限期糾正,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1.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開發企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1. 法律依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並處3萬元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無自由裁量權。
四、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
1.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 自由裁量階次
無自由裁量權。
五、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前,將作為契約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1.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前,將作為契約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自由裁量階次
(1)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前,將作為契約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2.3萬元以下罰款;
(2)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前,將作為契約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情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3萬元以上2.7萬元以下罰款;
(3)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前,將作為契約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7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1.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1)逾期180日以下未報送相應資料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萬以上2.3萬元以下罰款;
(2)逾期180日以上(不含180日)360日以下未報送相應資料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3萬元以上2.7萬元以下罰款;
(3)逾期360日以上(不含360日)未報送相應資料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7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
1.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2. 自由裁量階次
(1)開發企業未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現售商品房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2)開發企業未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現售商品房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3)開發企業未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現售商品房五十一套以上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1.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2. 自由裁量階次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報送主管部門備案,現售商品房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報送主管部門備案,銷售商品房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3)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報送主管部門備案,銷售商品房五十一套以上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
1.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2. 自由裁量階次
(1)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2)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3)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五十一套以上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1.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2. 自由裁量階次
(1)採用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的未竣工商品房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2)採用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的未竣工商品房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3)採用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的未竣工商品房五十一套以上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
1.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2. 自由裁量階次
(1)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2)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3)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五十一套以上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
1.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2. 自由裁量階次
(1)收取十名以下買受人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2)收取十一名以上五十名以下買受人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3)收取五十一名以上買受人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1.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2. 自由裁量階次
(1)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銷售房屋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2)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銷售房屋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3)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銷售房屋五十一套以上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
1.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2. 自由裁量階次
(1)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2)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3)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在五十一套以上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1.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1)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並可處2萬元以上2.3萬元以下罰款;
(2)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並處2.3萬元以上2.7萬元以下罰款;
(3)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五十一套以上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並處2.7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六、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1. 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選擇適用《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
(1)建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情節的,給予警告,並處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建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給予警告,並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1. 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條件和相應專業服務人員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建築物總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國有投資占50%以上的建築區劃,應當採用公開招投標方式。”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或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第(三)項規定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選擇適用《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
(1)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住宅建築區劃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建築區劃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住宅建築區劃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不含20萬平方米)30萬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建築區劃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不含5萬平方米)8萬平方米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住宅建築區劃面積在30萬平方米以上(不含30萬平方米)、非住宅建築區劃面積在8萬平方米以上(不含8萬平方米)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八、建設單位擅自處分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1.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 自由裁量階次
(1)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情節的,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不按規定移交物業資料的
1.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檔案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1)不按規定移交物業資料,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2)不按規定移交物業資料,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情節的,處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3)不按規定移交物業資料,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
1.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 自由裁量階次
(1)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涉及住宅建築區劃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建築區劃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涉及住宅建築區劃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不含20萬平方米)30萬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建築區劃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不含5萬平方米)8萬平方米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涉及住宅建築區劃面積在30萬平方米以上(不含30萬平方米)、非住宅建築區劃面積在8萬平方米以上(不含8萬平方米)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
1.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2. 自由裁量階次
(1)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情節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
1.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 自由裁量階次
(1)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情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1.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契約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 自由裁量階次
(1)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建築區劃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契約價款的30%以上35%以下的罰款;
(2)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建築區劃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不含20萬平方米)30萬平方米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契約價款的35%以上45%以下的罰款,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3)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建築區劃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不含30萬平方米)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契約價款的45%以上50%以下的罰款,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二十四、挪用專項維修資金
1.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 自由裁量階次
(1)挪用專項維修資金額度占建築區劃維修資金總額比例40%以下的,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0.8倍以下的罰款;
(2)挪用專項維修資金額度占建築區劃維修資金總額比例40%以上(不含40%)60%以下的,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挪用款額0.8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罰款;
(3)挪用專項維修資金額度占建築區劃維修資金總額比例60%以上(不含60%)的,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挪用數額1.2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二十五、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1. 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新建住宅物業時建設單位應當設計配置具備水、電、通風、採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條件的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位於地面的部分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築總面積的千分之二,且不低於100平方米配置;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按照不低於30平方米配置。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在許可證及其附圖上載明配套建設的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築面積。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註明物業服務用房室號。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屬全體業主共有,分別交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無償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轉讓、抵押。”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配置或者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新建建築區劃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低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房屋總建築面積的2‰,並不得少於80平方米;
(二)配置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其中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建築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
(三)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於地面以上部分不低於50%。
物業服務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 自由裁量階次
(1)未按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占應當配備面積25%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占應當配備面積25%以上(不含25%)50%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按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占應當配備面積50%以上(不含50%)75%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按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占應當配備面積75%以上(不含75%)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物業服務企業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1.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2. 自由裁量階次
(1)擅自改變用途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占實際配備面積30%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2)擅自改變用途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占實際配備面積30%以上(不含30%)70%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改變用途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占實際配備面積70%以上(不含70%)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配置或者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
1. 法律依據: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新建住宅物業時建設單位應當設計配置具備水、電、通風、採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條件的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位於地面的部分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築總面積的千分之二,且不低於100平方米配置;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按照不低於30平方米配置。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在許可證及其附圖上載明配套建設的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築面積。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註明物業服務用房室號。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屬全體業主共有,分別交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無償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轉讓、抵押。”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配置或者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1)未按規定配置或者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面積占應配置或實際配備面積25%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規定配置或者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面積占應配置或實際配備面積25%以上(不含25%)50%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按規定配置或者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面積占應配置或實際配備面積50%以上(不含50%)75%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按規定配置或者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面積占應配置或實際配備面積75%以上(不含75%)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八、單位或個人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
1.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情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九、單位或個人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1.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1)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情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單位或個人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1.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1)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情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逾期未整改
1. 法律依據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二)未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給予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情節的,給予8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3)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給予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逾期未整改
1. 法律依據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1)房地產開發企業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占應當承擔經費總額40%以下的,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逾期未改正的,給予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2)房地產開發企業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占應當承擔經費總額40%以上(不含40%)60%以下的,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逾期未改正的,給予8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3)房地產開發企業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占應當承擔經費總額60%以上(不含60%)的,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逾期未改正的,給予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三、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義務的
1. 法律依據: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和交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違反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2)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違反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情節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違反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四、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交接義務的
1. 法律依據:
(1)《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和交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建築區劃的物業服務,應當在辦理規定退出手續的同時,履行下列交接義務:(一)移交保管的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等資料和物業服務用房,實行酬金制的,還應當移交服務期間的財務檔案;(二)撤出建築區劃內的物業服務人員;(三)清退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五條或者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選擇適用《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違反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交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違反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交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情節的,處以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違反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交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五、專業經營單位未履行維修、養護、更新等義務及承擔相關費用
1. 法律依據: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時,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更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事宜委託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委託契約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第七十六條“專業經營單位未按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履行維修、養護、更新等義務及承擔相關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自由裁量階次
(1)專業經營單位未履行維修、養護、更新等義務及承擔相關費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處10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專業經營單位未履行維修、養護、更新等義務及承擔相關費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情節的,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專業經營單位未履行維修、養護、更新等義務及承擔相關費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處24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六、新建住宅小區附屬設施設備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強行交付使用
1. 法律依據:
《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本市實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監管制度。新建住宅建築區劃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其附屬設施設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後,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並供水到戶;
(二)住宅用電按照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水、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所限需採取臨時性排放措施的,應當經水務、環保部門審核同意,並確定臨時排放的期限;
(四)住宅區附近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並與燃氣管網鑲接。住宅區附近沒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並負責落實燃氣供應渠道;
(五)住宅區內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頻數據傳輸信息連線埠敷設到戶,安防等設施設備按設計規範配置到位;
(六)住宅區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直達的道路相連;
(七)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政、農貿市場及其他商業服務、社區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上述設施尚未建成的,應當有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公共服務設施;
(八)按照住宅設計規範預留設定空調器外機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九)按照規劃要求完成住宅區內的綠化建設;
(十)按照規劃要求完成住宅區內停車庫(位)的配置;
(十一)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措施;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規定的,由市或者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交付使用;拒不停止的,處以交付使用住宅銷售額1‰以上3‰以下罰款,並將其納入物業管理信用體系,向社會公布。”
2. 自由裁量階次
(1)新建住宅小區附屬設施設備不符合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強行交付使用的,責令停止交付使用;拒不停止,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處以交付使用住宅銷售額1‰以上1.6‰以下罰款,並將其納入物業管理信用體系,向社會公布;
(2)新建住宅小區附屬設施設備不符合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強行交付使用的,責令停止交付使用;拒不停止,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情節的,處以交付使用住宅銷售額1.6‰以上2.4‰以下罰款,並將其納入物業管理信用體系,向社會公布;
(3)新建住宅小區附屬設施設備不符合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強行交付使用的,責令停止交付使用;拒不停止,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處以交付使用住宅銷售額2.4‰以上3‰以下罰款,並將其納入物業管理信用體系,向社會公布。
三十七、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交存、補存住宅物業保險金
1. 法律依據:
《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新建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以及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其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新建住宅不動產權屬登記前,按照住宅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2%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監管帳戶交存保修金,作為該住宅物業保修期內保修費用的保證。”
第八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交存、補存住宅物業保修金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0.3‰的滯納金。”
2. 自由裁量階次
(1)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交存、補存住宅物業保修金占應當繳存保修金總額25%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0.3‰的滯納金;
(2)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交存、補存住宅物業保修金占應當繳存保修金總額25%以上(不含25%)50%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0.3‰的滯納金;
(3)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交存、補存住宅物業保修金占應當繳存保修金總額50%以上(不含50%)75%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並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0.3‰的滯納金;
(4)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交存、補存住宅物業保修金占應當繳存保修金總額75%以上(不含75%)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0.3‰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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