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促進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發展的若干專項政策

2016年1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函〔2016〕5號印發《成都市促進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發展的若干專項政策》。該《政策》分總則、推進優勢要素向五大產業聚集、頁岩氣產業專項政策、節能環保裝備產業專項政策、信息安全產業專項政策、航空與燃機產業專項政策、新能源汽車產業專項政策、附則8章44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其他政策與本政策條件如有類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本政策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的規定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促進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發展的若干專項政策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成辦函〔2016〕5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6年2月14日
通知,政策,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促進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發展的若干專項政策的通知
成辦函〔2016〕5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促進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發展的若干專項政策》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14日

政策

成都市促進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發展的若干專項政策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重點突破、率先發展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的重要決策部署,充分發揮首位城市帶頭帶動引領示範輻射作用,促進成都市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發展率先取得突破,特制定本專項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政策所指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即頁岩氣、節能環保裝備、信息安全、航空與燃機、新能源汽車五大產業。
第二條 本政策針對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未來重點突破的關鍵領域和關鍵環節制定。
第二章 推進優勢要素向五大產業聚集
第三條 支持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集聚發展,對符合本市產業布局導向的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專業園區、集聚區及基地建設,加快完善布局規劃和用地規劃,優先保障用地指標;對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給予補助,對園區新創建國家級、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及其他專業化基地分別給予專項獎勵;對在服務業集聚區內利用存量樓宇打造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專業樓宇、特色樓宇的樓宇業主和運營機構,給予招商運營補助。
第四條 制定《成都市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發展關鍵技術及重點產品目錄》,鼓勵企業開展關鍵技術研發和創新產品研製,對當年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例高於8%(不含8%)的,按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對企事業單位主導制定並獲批的符合目錄導向的國際、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和產業技術聯盟標準,在現行獎勵基礎上追加獎勵。對企業參與有關地方標準制(修)訂和標準化試點項目給予資金補助。
第五條 市級現行產業扶持政策所確定的財政資金重點向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傾斜。採取專項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重點支持關鍵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台打造、產品推廣、人才培養等。
第六條 引導和鼓勵各類產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重點投向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的新產品、新技術研發、孵化、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
第七條 制定《成都市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急需、短缺人才目錄》,將其納入《成都市鼓勵企業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範疇,對目錄中的急需、短缺人才符合條件的給予申報享受安家補貼、財政獎勵、外籍入戶、子女入學等優惠政策;對引進符合目錄的人才的企業,按引進人數給予獎勵;每年對五大產業目錄內人才進行評價,對各產業突出貢獻人才給予獎勵;對目錄內人才,符合條件的由市財政予以一定培訓經費補助。
第八條在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領域開展科技體制改革試點,鼓勵企業採取股權激勵、收益分成等措施,加大對高級人才的激勵;鼓勵在蓉高校院所在編在崗科技人才兼職從事創新創業活動,支持市、校、企聯合培養一批五大高端產業發展急需的工程博士和工程碩士。
第九條對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發展產生重大帶動作用的特別重大項目或事項,積極給予支持。
第三章 頁岩氣產業專項政策
第十條 對世界500強企業以及國(境)外知名企業、大學、科研機構來蓉設立的頁岩氣獨立研發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在頁岩氣領域新獲批的國家級“2011協同創新中心”、國家級科技研發中心、市級科技研發機構,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對在蓉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的頁岩氣綜合地質評價、水平井鑽完井、分段壓裂、增產改造、隨鑽測井、微地震監測和開發環境影響控制等關鍵技術研發,按照《成都市科技項目管理辦法》重點項目以上標準給予專項補助;對自主研發成果能替代關鍵設備、填補國內空白的,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對落戶本市的頁岩氣高端及關鍵成套裝備項目,按開工之日起兩年半內實際固定資產投入的3%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
第十三條 對新設立的頁岩氣裝備製造及投資控股、運營結算、行銷推廣和財務管理等服務總部,給予傾斜性政策支持。
第十四條 支持保險企業開展針對頁岩氣首台(套)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產品責任保險;按企業首台(套)產品首次銷售保費的80%,給予投保方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四章 節能環保裝備產業專項政策
第十五條 鼓勵本市節能環保裝備生產和服務企業承擔本市節能環保示範工程和項目建設,按使用本地企業(含承擔企業)生產的節能環保裝備總額的5%,給予單個工程或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十六條 對新創建的國家級、省級循環經濟示範園區,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七條 對市域內企事業單位(政府投資公司和政府採購單位除外)採購本市節能環保裝備產品、技術、服務,且當年採購額達到200萬元(含)以上的,按採購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補助;以後年度按新增部分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助。
第十八條 對工程總承包、工程設計單位承擔項目並帶動本市節能環保裝備產品銷售的,按照所帶動銷售額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對新獲得國家部委認定的節能環保工程承包、設計、服務等行業資質的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級次不同資質多項認定的,只支持一次。
第二十條 企業研發生產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等,首次進入省級(含)以上技術、產品、裝備名錄或政府採購目錄的,按企業當年銷售收入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顯著作用、對行業技術進步具有重大影響,並取得重大技術突破、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優勢的重大技術創新產品,經認定,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章 信息安全產業專項政策
第二十二條 企業投資建設並提供公共服務的技術開發、測試驗證、模擬仿真、培訓演練等信息安全產業公共技術平台,經認定,按平台投資額的30%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三條 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在蓉聯合建立產學研用創新機構,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四條 對列入市級示範工程的項目,按項目投入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參與市級及以上信息安全技術標準、產業規範驗證試點的企業,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五條 對取得國際註冊信息系統安全專家(CISSP)和國家註冊信息安全專家(CISP)等信息安全類高級認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經審核,按認證考試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六條 支持銀行和擔保機構向企業發放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和信用貸款,按其貸款損失的30%給予風險補償,單戶機構損失補償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為信息安全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機構,按其當年實際擔保額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助。
第六章 航空與燃機產業專項政策
第二十七條 對企業、科研機構承擔的國家大型飛機專項,每個項目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補助;承擔國家航空發動機專項的,每個項目給予800萬元一次性補助;承擔國家燃氣輪機專項的,每個項目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八條 對列入本市航空與燃機產業首台(套)目錄,研製航空與燃機產業領域重要產品,以及提供加工服務的,按照首次銷售(服務)契約金額的5%給予獎勵,單個型號產品(服務)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二十九條 對開展託管、中介、租賃、維修等業務的通用航空服務公司,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按企業年營業收入的5%給予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十條 對研製無人機、直升機、公務機等整機產品並實現首次銷售的,按銷售契約金額的10%給予獎勵,單個型號產品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七章 新能源汽車產業專項政策
第三十一條 全市公務用車及公共服務領域用車優先採購新能源汽車。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總量的比例不低於30%;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公交、出租、城市管理、旅遊觀光、環衛等領域的套用。
第三十二條 非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購置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整車,市級財政按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標準的60%給予配套補助。
第三十三條 支持新能源客運、貨運汽車在本市推廣套用。涉及行業許可證管理的新能源客運車輛,優先發放相關許可證;新增出租汽車,通過服務質量招標確定中標人時,投標人承諾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優先授予特許經營權;對評估合格的新能源貨運汽車銷售配發入城證,發放總量不低於全市當年入城證總量的10%。
第三十四條 對在本市註冊、專門從事新能源汽車電池租賃、整車租賃等營運業務的企業,按營運年度營業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營運補助。
第三十五條 對新能源出租汽車,免收特許經營權有償使用費;新能源汽車在市內出行不受尾號限行限制。對經認定並標識的新能源汽車,免收國有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點)停車費。
第三十六條 支持和鼓勵現有加油站、加氣站在符合規劃、安全、消防的前提下增建、改建經營性充電設施,充電設施驗收合格並投運後,單個站按建設資金投入(不含土地費用)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助。對社會資本投資新建經營性的新能源汽車集中式充電站,驗收合格並投運後,按建設資金投入(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對個人在自有停車位上新建的充電樁,給予每樁600元的一次性建設資金補助。
第三十七條 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新建住宅小區停車場及寫字樓、商業場所、“P+R”等城市公共停車場應規劃預留新能源汽車充電接口,規劃預留比例不低於20%。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對施工圖進行審查時應對充電設施設定情況進行審核;在竣工驗收階段應對充電設施的相關建設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八條 已供應的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要求和土地使用權類型不變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權人或經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可增建充電設施;獨立新建充電站用地,按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或租賃方式供地;需配建充電設施的其他建設用地,應將配建要求納入規劃建設條件。
第三十九條 對整車生產企業年度新增銷售部分,按國家購車財政補助資金標準的4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獎勵。對關鍵零部件電機、電控及電池生產企業年度新增銷售部分,以銷售金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獎勵。
第四十條 對新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套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產品,經審核,給予每個目錄產品2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政策所稱企業是指工商、稅收關係在本市的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類企業。
第四十二條 本政策具體實施細則由市推進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訂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政策實施所需資金由市級財政統籌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十四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有效期3年。本市其他政策與本政策條件如有類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本政策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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