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該通知主要結合成都實際農業情況,內容主要如以下幾方面:普查的目的和意義、普查的內容及時間和對象、普查的組織領導和實施、經費、資料填報和管理。該通知主要貫徹於科學發展觀,協調城鄉發展,為實現全面小康助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5年1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05〕13號)和省政府《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川府發〔2005〕3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農業普查的目的和意義
農業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國務院決定開展的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是為了查清農業、農村和農民的發展變化情況,掌握農業生產、農田水利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生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為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制定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各項經濟社會政策和完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提供全面準確的信息和科學的依據。
搞好第二次農業普查,有利於我市各級黨委、政府進一步摸清農業資源狀況,制定科學的農村經濟特別是糧食生產政策,確保糧食安全;有利於進一步推動農業結構調整,加快農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有利於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加速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
二、農業普查對象、內容和時間
普查對象: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涵蓋了農村、農業、農民的基本信息,普查對象為我市境內所有從事第一產業活動的單位和農戶,所有農村鄉、鎮、涉農街辦和村及涉農社區。
普查內容:一是從事第一產業活動的單位和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二是鄉、鎮、涉農街辦、村委會及涉農社區環境情況;三是農業土地利用情況;四是農業和農村固定資產投資情況;五是農村勞動力就業及流動情況;六是農民生活質量情況。
時間安排: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0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6年度。根據全省第二次農業普查的總體安排,我市開展農業普查的初步規劃是:2005年下半年到2006年底為普查準備階段;2007年上半年為普查登記階段;2007年下半年為數據處理階段;2008年為開發套用資料和普查總結表彰階段。
三、農業普查的組織領導和實施
為加強對我市農業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國務院“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和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決定成立成都市人民政府第二次農業普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屬檔案),負責農業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統計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市級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有關工作。宣傳部門負責普查宣傳動員以及新聞單位的協調工作;市財政局和市計委負責落實普查經費和物資保障方面的工作;市質監局負責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工作。為確保全市農業普查工作的順利實施,市政府決定將農業普查工作納入2006年度工作目標進行管理和考核,市政府目督辦負責普查工作主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其他職能部門按照全市的統一安排和布置,密切配合,高質量完成普查工作任務。
各區(市)縣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按照全市的統一安排和部署認真做好本地區農業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千方百計保證普查數據質量。
各級普查機構和宣傳部門、新聞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報刊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農業普查的意義和有關要求,為普查工作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各區(市)縣政府普查機構要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鄉(鎮)政府、涉農街辦和村委會(涉農居委會)的作用,從政府部門、鄉、鎮、涉農街辦、村、涉農社區幹部中精心選調普查工作人員,做好普查人員的培訓工作。要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和配合普查工作。
四、確保農業普查工作經費
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共同負擔。我市普查經費根據農業普查工作量大小及工作的難易程度確定,原則上不得低於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實際撥付經費,由市和各區(市)縣財政分級負責,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照普查進度分年度撥付,以確保農業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農業普查資料的填報與管理
凡我市市域內符合普查對象的有關單位和農戶,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四川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普查的具體要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確保普查數據的真實可靠。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對干擾農業普查工作和在普查數據上弄虛作假的要依法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農業普查取得的資料,只能用於滿足普查目的,不得作為任何部門和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考核、獎懲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個人和商業秘密必須嚴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