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08年11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成府發〔2008〕61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成長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省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川府發〔2008〕37號)精神,現就加快我市災後恢復重建,改善居民住房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加大危舊房改造力度,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政府組織投資150億元,改造中心城區“兩軸四片”、城中村、棚戶區、東郊企業生活區等危舊房300萬平方米。向社會公開採購商品住房或用貨幣化安置方式解決改造區域內居民的住房問題,鼓勵在危舊房改造中對居民住房問題實行貨幣化安置。
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採購小戶型普通
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房源,加快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
支持區(市)縣向社會公開採購城鎮居民災後重建安居住房、農村征地拆遷安置房、農村新居工程住房房源。
通過以上方式提供房源企業也可只轉讓地上建築物,土地採取置換方式處置。
二、放寬購房入戶政策,鼓勵市外人員安居置業
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積在 70平方米以上,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上一年度城鎮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水平,且實際居住的市外人員,可申請辦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在我市一次性購買總價40 萬元以上的商業用房、辦公用房的市外人員,其合法固定住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上一年度政府規定的城鎮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的,可申請辦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三、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鼓勵居民住房消費
政府有關部門、金融機構應加大對居民購房按揭貸款的支持力度。對居民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下限可擴大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居民購買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災區居民在災後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為10%。
四、放寬公積金貸款政策,提供個人購房貸款優惠
購買商品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40萬元。借款人的最長貸款期限可延長到30年,借款人年齡調整為男不超過65周歲、女不超過60周歲。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5年期以下(含5年)從4.05%調整為3.51%,五年期以上從4.59%調整為4.05%。
五、降低交易成本,減輕置業負擔
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稅稅率為1%,並按所交契稅的地方所得部分給予全額補貼。災區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的,免徵契稅。
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
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
土地增值稅。居民將購買超過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暫不負擔
營業稅。個人銷售自用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暫不負擔
個人所得稅。
六、加快學校配套建設,完善社區功能
2008年內啟動,2010年4月前在中心城區商品住房集中建設區配套建成公辦國家、省示範性中學,優質品牌國小、幼稚園,外地購房入戶者子女與本地居民子女一視同仁,就近入學,義務教育階段免費就讀。
七、支持企業盤活存量土地,促進項目開發建設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國家實行的適當寬鬆的貨幣政策,支持解決有良好社會信譽和發展業績的房地產企業的信貸需求,對資信好但短期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的企業和項目的貸款給予重點支持。
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開發項目併購聯合,引進投資、管理和品牌,通過加名、聯建、轉讓等方式促進存量土地和在建項目的開發建設。對有利於促進項目建設的併購、合作或聯合開發,可視為同一開發主體,辦理相關手續。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完工前的預售收入,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預計利潤率下限預征企業所得稅。
八、最佳化辦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按照改善投資環境、減少辦事環節、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則,將建設項目全過程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分別由發改、國土、環保、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牽頭負責,實行並聯審批,限時辦結。
進一步最佳化房屋交易管理流程,簡化辦事程式,縮短辦事時間,為購房者和開發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最長為2個工作日,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最長為7個工作日,房屋產權辦理最長為7個工作日,批量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最長為10個工作日。嚴格房地產市場準入,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建設、交易、物業服務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管。加強房地產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切實保障房地產消費者的
合法權益。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