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高送審法規案質量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高送審法規案質量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2014年4月22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地方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法規案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普遍關注的,在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前,提案人應當在本市主要媒體和電子網路平台上全文公布草案文本,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法規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前,提案人應當組織立法聽證,並將聽證報告作為法規案的附屬檔案一併報送:
(一)擬設定行政許可的;
(二)擬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擬設定下列行政處罰的:
1、責令停產停業;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3、暫扣執照。
(四)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關係的事項。
立法聽證的具體程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四條法規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前,提案人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風險評估報告作為法規案的附屬檔案一併報送:
(一)擬對促進就業、社會保險、住房保障、教育、醫療、養老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制度作重大調整的;
(二)擬對生態環境保護、房地產、戶籍、公共運輸安全等管理制度作重大調整的;
(三)其他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開展,按照《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本規定第二、三、四條規定事項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法規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本規定第二、三、四條規定事項由起草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本規定第二、三、四條規定事項由其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本規定第二、三、四條規定事項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法規案在報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一個月前,起草單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報送法規案文本。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會同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在收到法規案之日起十日內對法規案是否符合本規定進行研究。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一致認為法規案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向起草單位提出理由、依據和補充完善的建議意見;一致認為法規案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建議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有特殊情況,可以提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七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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