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追尋失物廣告罪

懸賞追尋失物廣告罪是指香港《偷盜罪條例》規定的一種犯罪。該條例規定,凡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應受簡易訴訟程式審判,科250元罰金之處分。 公開刊登廣告,懸賞尋覓被盜或遺失財物而廣吿含有不予究問辭意者。公開刊登廣告,懸賞尋覓被盜或遺失財產,其措詞含有送回原物後,不予追究者。公開刊登廣告允諾或表示願意備價向押店或承購人贖回被盜或遺失財物或者備款或賞金若干贖回原物者。刊發上述廣告者。

廣告人用廣告的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一定的報酬,因而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的人發生的要約,完成了指定行為的人為承諾人,承諾意思的實現表現為對廣告所指定行為的完成。承諾後,契約成立,行為人於契約成立時享有支付報酬的請求權。在指定行為完成之前,懸賞廣告可以被撤回,撤回的方式應採用與原廣告相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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