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懷化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煤礦山(含尾礦庫)安全生產事故(以下簡稱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提高非煤礦山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湖南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懷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事故防範及應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輕危害。堅持先避險後搶險、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復,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負責非煤礦山事故的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工作,完善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機制。企業履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主體責任。
(3)屬地為主,部門配合。事發地人民政府或中央、省在懷企業負責組織非煤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市直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應急救援工作給予指導和協調。
(4)科學救援,快速處置。事故發生後迅速啟動應急回響程式,充分發揮應急專家和救援隊伍的作用,科學制定救援處置方案,採用先進裝備和技術,組織各方力量全力開展救援。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1應急組織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懷化市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及市安監局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氣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隊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由市安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市指揮部
指揮、協調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研究解決非煤礦山事故防範及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客觀、準確發布非煤礦山事故重要信息。
2.2.2市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落實市指揮部各項工作部署;制定、完善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研究、協調解決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協調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組等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及時收集、研判、報告非煤礦山事故信息。
2.2.3市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安監局指導、協調非煤礦山事故處置工作,協調專業救援隊伍參與救援。
市公安局指導、協調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協調涉及民爆危險品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事故現場警戒、維穩和涉案人員監控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應急資金的保障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指導、協調國土資源應急力量參與救援工作,提供國土資源監管信息。
市環保局指導、協調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的應急環境監測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協調因非煤礦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受損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與應急救援相關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事故受傷人員的緊急醫學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
市民政局 協助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非煤礦山事故中傷亡人員的安置、撫恤和善後處理等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指導、協調非煤礦山事故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期間的氣象服務保障工作。
市經信委指導協調事故現場及周邊相關地區的電力、通訊網路應急保障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隊組織、指揮消防部隊參與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行動。
2.3專家組
市指揮部組織相關專家組成非煤礦山事故應急專家組,為非煤礦山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撐。
2.4現場組織機構
2.4.1現場指揮部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後,成立現場指揮部,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中央、省在懷企業,市屬礦山企業負責人任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救援隊伍、事發礦山企業等單位負責人及應急專家為成員;情況特殊時,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指揮長。
現場指揮部全權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擔制定和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方案,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及時收集、匯總並向市指揮部報告事故發展態勢及救援情況,落實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工作。
2.4.2應急救援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干應急救援工作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現場指揮部一般下設:
(1)綜合協調組:負責事故信息收集、匯總、報告、協調解決救援工作有關事項等。
(2)搶險救援組:制定並組織實施救援方案,調集、協調救援隊伍和專家開展搶險救援等。
(3)治安保衛組:負責現場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當地社會秩序維護等。
(4)醫學救援組:負責調集醫療救護力量救治傷員等。
(5)新聞報導組:負責新聞媒體接待、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等。
(6)善後處理組:負責事故中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傷亡撫恤、經濟補償協調等。
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還可設立環保氣象組、通信保障組、後勤保障組等,負責環境監測監控和氣象信息服務、現場通信保障、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
3.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監測預警
非煤礦山企業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事故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加強對事故隱患的排查、監測監控,建立和實時更新危險源資料庫,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掌握轄區內非煤礦山分布、可能發生的事故災害等基本狀況,建立非煤礦山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資料庫,並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市安監局對存在重大危險源、風險高的非煤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對收集到的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進行分析、研究,制定應對方案,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3.2信息報告
3.2.1報告程式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非煤礦山企業是非煤礦山事故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後,非煤礦山企業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事發非煤礦山企業要在事發後l小時內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報事故信息後要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情況緊急的,可越級報告。發生較大以上事故,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安監局應在事發後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情況緊急的可先電話報告,後書面報告。
3.2.2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應儘量及時、準確、要素完整,因事故複雜情況不詳的,可先報告簡要情況,隨後邊核實邊續報。
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發單位概況,事發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簡要經過,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斷;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事故救援情況和已採取的措施,事故發展趨勢預測等。
4.應急回響
4.1事故分級
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等,非煤礦山事故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1)一般(IV級)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Ⅲ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Ⅱ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Ⅰ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分級回響
根據事故分級及救援工作需要,非煤礦山事故應急回響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等四級。
發生一般非煤礦山事故,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應急回響並負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較大非煤礦山事故,或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域非煤礦山事故,或超過縣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市人民政府啟動應急回響並負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重大非煤礦山事故,或發生跨市級行政區域非煤礦山事故,或超過市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由省人民政府啟動應急回響。市指揮部在省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指導下,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特別重大非煤礦山事故,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非煤礦山事故,或發生跨省級行政區域非煤礦山事故,或超出省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啟動I級應急回響,由國務院啟動應急回響。市指揮部在國務院、省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指導下,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3應急處置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在報告信息的同時,要立即組織企業相關負責人、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等組成現場搶救組,開展緊急疏散、緊急區域劃定、人員搜救等先期處置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要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公安、消防、醫療、礦山救援隊等力量進行應急處置,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災線路,迅速組織撤出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查明事故類型和發生地點、範圍,同時查明被困人員數量和位置,組織營救。
(2)根據非煤礦山事故具體類型,制定和實施有效的應急處置要點,迅速控制事態的進一步發展。
(3)儘快搶修被破壞的巷道、供電系統、通風系統、排水系統和道路,使原有生產系統儘可能恢復功能,進一步創造搶救與處理事故的有利條件。
(4)關閉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場所或受影響區域,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調集應急救援隊伍、物資及食物、飲水,儘可能向被困人員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護事故現場,對所有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等)貼上標籤,註明時間、地點、管理者,儘可能進行現場攝影及繪圖等。
4.4信息發布
各級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根據非煤礦山事故應急回響原則,及時、準確、客觀發布非煤礦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4.5應急結束
現場險情得以控制,事故傷亡情況已核實清楚,被困人員被解救,受傷人員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員得到妥善處置,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指揮部確認,按照事故應急回響啟動原則,由啟動應急回響的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決定並宣布應急結束。
5.善後工作
5.1善後處置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事發單位積極做好遇難人員親屬的安撫、賠償,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善後工作,減少事故影響,儘快恢復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5.2調查評估
應急結束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防範措施。發生事故的非煤礦山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需要,防止安全生產事故再次發生。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公安消防部隊、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緊急醫療救援等應急救援隊伍。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推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完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救援物資和裝備。
6.2交通運輸保障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後,交通運輸部門要確保事故發生地區公路水路通行條件良好。必要時,由事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實行交通管制,確保救援人員、物質、器材運輸和傷員轉移的暢通。
6.3醫療衛生保障
非煤礦山重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急救醫療體系建設,完善非煤礦山事故緊急醫療救治機制,及時開展緊急救治和後續治療。市衛生計生委要建立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醫療專業技術隊伍,為緊急醫療救治提供技術支持。
6.4治安保障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後,公安部門要加強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質設備的防範保護,維護現場秩序,及時疏散民眾,做好治安工作。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非煤礦山企業要對安全生產及避險、自救互救知識進行宣傳,定期組織非煤礦山職工、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提升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能力;要適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升應急救援隊伍實戰能力。
7.2責任追究
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遲報、謊報、瞞報非煤礦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安監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提請市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8.2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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