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水電站安全生產年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水電站管理水平,加強水電站安全監督與管理,保障電站安全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懷化境內已投入運行的中小型水電站的安全生產年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電站安全年檢的內容包括:
(一)對《大壩安全鑑定報告》進行核准。
(二)對大壩位移等重要建築物觀測結果進行抽查。
(三)對大壩等水工建築物進行安全評價(鑑定)。
(四)對水電站機電設備進行安全評價(鑑定)。
(五)對水電站運行進行安全評價(鑑定)。
第四條 水電站安全年檢的基本程式:
(一)水電站申領、報送《水電站安全年檢申請表》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主管機關受理審核安全年檢材料。
(三)水電站交納年檢費。
(四)主管機關對水電站安全進行評價(鑑定)。
(五)主管機關加貼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發《水電站安全年檢合格證》。
第五條 首次年檢由水電站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第二年及以後的年檢由水電站於每年1月1日前報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按許可權在3月1日前開展電站安全年檢。
第六條 水電站申報年檢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水電站安全年檢申請表》。
(二)《大壩安全鑑定報告》及批文。
(三)水電站年度安全工作總結。
(四)水電站特種設備等安全檢驗報告。
(五)《水電站安全年檢合格證》。
(六)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電站安全年檢主管機關。
第八條 按照有關檔案規定,總裝機在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上或大壩壩高在30米以上的水電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聯合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安全年檢;大壩壩高在30米以下且總裝機小於2000千瓦的水電站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年檢,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水電站無正當理由在1月1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主管機關以公告或告知書責令水電站申報,3月1日前仍未申報的視為未年檢水電站。
第十條 對未開展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水電站,防汛部門責令其空庫運行,電網企業不能接受其發電上網,工商部門不能通過其營業執照年審,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運行、限期整改,並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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