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設定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高級中等以下文化教育培訓的學校。
第三條設立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應當適應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守政策法規,明確培養目標,尊重教育規律,確保辦學質量,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性的教育需求。
第二章設定標準
第四條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校舍建築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自有校舍應產權明晰,適應辦學;租賃校舍的租賃期應在3年以上。
第五條具有與所開專業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設定計算機專業,應有兩間各30台以上適應教學的電腦及配套機房;設定外語專業的應有26座以上的語言室1間;設定美術專業的應有兩間以上畫室及相關設施等。
第六條具有與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校長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較強管理能力,熱愛和熟悉教育工作,具備5年以上教育教學、3年以上學校管理工作經歷。高考文化補習學校校長,應有本科文憑,中學高級職稱;其它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校長,應有大專以上文憑,中級以上職稱。校長年齡不超過70歲。教職員工一般不得少於15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得少於8人,允許少量兼職教師。專兼職教師均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具有大專以上文憑;高考文化補習學校教師應具備高中教師資格證,具有本科以上文憑。在職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在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任教。
第七條具有穩定的辦學資金來源。經市教育局審批、設立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運轉經費不少於30萬元;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運轉經費不少於20萬元;縣市區鄉鎮舉辦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運轉經費不少於10萬元。
第三章設定要求
第八條申請舉辦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公民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辦學思想端正,遵紀守法,身心健康。
第九條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應當依法制定學校章程和必要的規章制度,有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第十條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辦學場地布局、選址、規劃設計、建築標準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房屋質量安全和採光等要求,周邊環境應有利於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開展和學生身心健康成長。
第十一條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一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市教育局審批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名稱格式應為“懷化市+字號+培訓類別+培訓(補習)學校”;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名稱格式應為“懷化市+××區+字號+培訓類別+培訓(補習)學校”;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名稱格式應為“××縣市區+字號+培訓類別+培訓(補習)學校”。
第十二條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應在經批准的辦學地點辦學,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同一舉辦者在不同地點設立分支機構,必須應符合設定標準,審批後方可辦學。
第十三條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舉辦者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依法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依法按照規定的會計制度建立會計帳簿,實行財務管理;財務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會計、出納人員和學校主要領導應當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十四條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標準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