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存量房交易稅收徵收管理辦法(試行)

懷化市存量房交易稅收徵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套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懷化市行政區域記憶體量房交易環節的稅收征管。
第三條 發生存量房交易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如實申報繳納契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申報納稅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或房地產交易辦證場所的辦稅視窗申報納稅;
(二)由主管地稅機關運用房地產批量估價技術軟體評估存量房交易評估價值;
(三)按照主管地稅機關確認的計稅價格繳納稅款。
第四條 發生存量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前,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相關稅款。交易雙方應當依法如實申報存量房交易價格,依法足額繳納相關稅款。
第五條 地稅部門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套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建立存量房交易申報價格比對系統。比對系統採用國際上通用的評估方法,藉助房地產批量估價技術軟體建立的估價模型,將待評估房地產就地理位置、建築結構、朝向、樓層、層高、側端、交易時點等主要因素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評估價值。
第六條 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高於存量房交易評估價值時,按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徵稅;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評估價值下浮20%徵稅。
以下情況可視為有正當理由,可以採信納稅人申報的價格作為計稅價格。
(一)由法院裁定、判決和仲裁機構裁決的存量房權屬轉移價格;
(二)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存量房權屬轉移價格;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
第七條 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有異議的,可依法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覆核申請,並提供證據資料;主管稅務機關經核查後出具覆核結果,按覆核結果確定的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徵稅。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覆核後徵收稅款仍有異議的,在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金額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後,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納稅人發生存量房交易行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繳應納稅款、滯納金,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地稅部門應當做好存量房交易過程中的稅(費)款徵收、爭議處理、減免稅管理和稅收政策宣傳、納稅輔導等工作。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的相關協調等工作,配合地稅部門實施稅收征管。房產、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先稅後證”政策規定,在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時,當事人未能提供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和相關完稅憑證的,依法不得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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