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區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監督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我市城區公共場所“四小”行業衛生監督管理,逐步建立城區“四小”行業衛生監管長效機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城區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22日
  • 發布單位:懷化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說明,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市城區從事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四小”行業,是指經營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下的小美容美髮店;30床位以下的賓館、旅店、招待所;就浴50人以下的浴室、桑拿浴、淋浴室、足浴場所;經營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歌廳、舞廳、卡拉OK廳。
第三條 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監管整治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原則,以無證無照整治為重點,加強指導幫扶,實行幫改結合。
第四條 對現存無證公共場所“四小”行業實施分類管理。對基本符合條件的,引導規範提升;對基本條件雖有欠缺但能整改達標的,要求限期整改;無法達到整改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查處取締。市區兩級按照區域劃分履行衛生監管整治職責。
第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牽頭負責城區公共場所“四小”行業整治的考核、評議與達標工作。負責小美容美髮店、小浴室、小旅店等場所的監督與專項整治工作;擬定相關達標標準;承擔公共場所“四小”行業專項整治工作的衛生技術指導和培訓。
公安部門負責打擊專項整治工作中的暴力抗法行為,確保整治秩序。
宣傳部門負責公共場所“四小”行業標準、從業要求及整治情況的宣傳報導。
財政部門負責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監管工作所需工作經費、硬體提質改造經費的核定和安排。
城管、文化旅遊廣電體育、教育、交通運輸、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等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是該場所衛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相應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規範生產經營行為。
第七條 建立公共場所“四小”行業長效監管機制,實行衛生監督協管員制度。以社區為單位,每個社區聘用2-3名專職衛生監督協管員。衛生監督協管員負責責任區域內公共場所“四小”行業整治的宣傳發動、巡迴檢查,發現無證無照或涉嫌違法的“四小”公共場所,應當及時督促其依法依規經營,並向社區報告,社區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督促公共場所“四小”行業門店對公共用品進行集中清洗消毒。集中清洗消毒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集中消毒服務企業進行監督指導,開展消毒效果監測,確保集中消毒公共用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九條 建立公共場所“四小”行業不良經營行為信息通報制度。各職能部門接到舉報投訴線索,按本辦法所明確的職責及時將不良經營行為情況通報給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通報至屬地政府。
第十條 建立公共場所“四小”行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會商制度。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召開公共場所“四小”行業衛生監督管理聯席會議,通報信息,協調行動。各職能部門採取重大行動或對重要案件進行查處時,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一條 注重發揮媒體監督宣傳作用,積極邀請媒體參與監督檢查過程,通過媒體主動發布監督執法信息,宣傳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培育社會共治良好氛圍。
第十二條 健全投訴舉報機制,設立並公布民眾舉報投訴的電話、電子信箱、通信地址等,廣泛受理民眾反映的問題,落實舉報投訴受理處理責任,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四小”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懷政辦發〔2019〕16號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懷化市城區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懷化市城區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22日

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需要。市委、市政府於2016年作出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決定,力爭通過5年努力,到2020年實現國家衛生城市的創建目標。根據《全國愛衛會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城市評審與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愛衛發[2015]4號)要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單位申報時需要提供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法規或規範性檔案,出台《懷化市城區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監督管理辦法》是創建國家衛生城市11項必備條件之一。為確保我市於2019年4月底前成功申報國家衛生城市,按照市裡的統一部署要求,需於2019年4月底前出台《懷化市城區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監督管理辦法》。
二是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需要。黨的十九大精神明確要求:“堅持預防為主,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預防控制重大疾病”精神,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提高全市愛國衛生工作水平,提升人民民眾文明衛生素養,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推進“幸福懷化”建設的現實需求。城區公共場所尤其是“四小”行業的衛生監督管理是愛國衛生的一項重要工作,長期以來,因部門職責不清、權屬不明、機制不健全等各種原因,“四小”行業的衛生監督管理難以到位,一直存在管理盲區。健全管理機制,制定《懷化市城區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監督管理辦法》勢在必行。
三是統一全市公共場所衛生監管的需要。一方面,我市“四小”公共場所人員密集、流動性大,公用物品污染推高衛生安全風險,是防控傳染病發生流行的重點部位。另一方面,我市“四小”公共場所因地理位置、人員素質及經營狀況等因素,在監管方面長期與其他公共場所有所區別,監管效能較差。隨著全市“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和“雙隨機”抽檢任務的全面實施,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全面推開,結合我市全面啟動國家衛生城市創建工作形勢,需要進一步提高對做好“四小”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措施,用一樣的標準進行全覆蓋監管,切實提升我市“四小”公共場所監管水平。
二、制定過程
(一)起草階段。市衛健委於2018年4月召開專門會議對檔案起草工作進行部署,明確由市衛健委副主任趙紹波同志牽頭,體改法監科具體負責組織起草,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全力配合。5-6月份,市衛計委體改法監科通過學習外地經驗、深入一線調研、參考其他地市有關規章、辦法,起草了《懷化市城區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二)徵求意見階段。2018年9月份徵求了市衛健委基層愛衛部門、委各科室站辦、委領導及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等有關職能部門意見。2019年3月份,向市直有關單位徵求意見。
(三)合法性審查階段。2019年5月17日,市衛健委將文本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審查,《通知》系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市人民政府有權決定的事項,內容合法,制定程式和形式合法。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內容符合公平競爭規定。5月17日,出具《懷化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報告》(懷司文審〔2019〕7號),報送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其中包括: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適應新的形勢需要,研究推進愛國衛生相關立法工作,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好的做法及時上升為法律,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體系。《國家衛生城市標準》明確要求: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轄區各級政府議事日程,列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具有立法權的城市應當制訂本市的愛國衛生法規,其他城市應當制訂市政府規範性檔案。
(二)關於適用範圍
《辦法》第三條對適用範圍作出了規定:在市城區(包括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從事公共場所“四小”行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主要考慮鶴城城區特殊性,流動人員多,“四小”行業面廣線長,數量龐大且從業人員流動頻繁,必須要健全機制加強規範管理。
(三)參考外市制定的類似檔案
《辦法》草案在起草過程中,參考借鑑了《益陽市中心城區食品“三小”及公共場所“五小”行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並結合懷化實際,在其基礎上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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