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促進快遞業發展若干規定

《懷化市促進快遞業發展若干規定》是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規定。

《懷化市促進快遞業發展若干規定》系湖南省各市州首部有關快遞業的地方性法規,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促進快遞業發展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1日
  • 批准單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立法歷程,主要內容,規定全文,

立法歷程

《懷化市促進快遞業發展若干規定》自列入立法計畫以來,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財經委、市郵政管理局抽調專門人員組成立法工作專班。立法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專班多次專題聽取匯報、研究修改、協調調度,並深入基層立法聯繫點,與快遞企業、快遞從業人員、物業代表、居民代表現場座談,了解快遞業發展情況和民眾訴求。與此同時,立法工作專班先後赴沅陵、麻陽、新晃、靖州等縣市區調研座談,多次召開座談會、部門論證會,聽取相關職能部門、保險協會、快遞行業及物業服務人員意見,先後修改20餘稿,最大限度採納收集各方面意見、建議。
2023年11月1日,懷化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懷化市促進快遞業發展若干規定》的議案。
2023年12月20日,懷化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懷化市促進快遞業發展若干規定》進行二審。
2024年4月28日,懷化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懷化市促進快遞業發展若干規定》進行三審並表決通過。隨後按照規定程式報請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
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長沙閉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懷化市促進快遞業發展若干規定》的決定。

主要內容

《懷化市促進快遞業發展若干規定》從推動懷化快遞業高質量發展著手,採取“小快靈”立法形式,全文不設章節,共16條,堅持問題導向,解決實際問題,在立足我市快遞業發展現狀的基礎上,規定在職能職責、基礎設施建設、跨境快遞服務、車輛停靠保障、保險服務、投遞便利保障、城區末端服務設施建設、快遞進村、投遞服務、投訴與申訴、獎補政策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規定全文

懷化市促進快遞業發展若干規定
(2024年4月28日懷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快遞業發展環境,加強規劃引領、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建立健全郵政企業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合作、客貨郵等融合發展協調推進機制,推動快遞業高質量發展。
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快遞業的監督管理和發展促進工作。縣(市、區)未設立郵政管理機構的,由市郵政管理機構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確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快遞業監督管理和發展促進的主管部門。
前款規定的主管部門為快遞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快遞業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快遞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組織編制快遞業發展專項規劃。
大型商貿中心、專業市場和相關產業園區等應當統籌規劃快件集散、分揀場所等配套設施。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統籌,加快建設快遞物流園區,重點建設快件集散處理中心和共同配送標準倉,積極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快遞業資源、要素向園區集聚。
市人民政府、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引導、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加快建設區域性分撥中心,推動建設全國性省際分撥中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土地供應保障,並且預留長遠發展空間。對符合條件的快遞業用地申請,應當及時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和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對園區內物流倉儲用地,可以採取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地。
第四條 懷化國際陸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快推進國際快件監管平台和進出境快件集中作業設施建設。
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與商務、交通運輸、海關、稅務等部門建立快件跨境協作機制,為國際快件通關提供安全便捷服務。
支持企業建設海外倉,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境外物流企業合作,共建共享物流設施,拓展海外配送網路。
第五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快遞業主管部門,在城市道路劃定快遞服務車輛臨時停靠點,設定醒目標識,臨時停靠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第六條 市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引導保險公司為快遞業提供全面、優質的保險服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安全管理,依法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鼓勵購買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險。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商業樓宇、園區等應當在適宜位置設定接收快件的場所,並且為快遞從業人員的臨時停車、派送等提供必要便利。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人應當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提供便利,鼓勵物業服務向快遞收寄服務延伸。
第八條 快遞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市場規律和格線化布局,在園區、社區和住宅小區等區域,組織推動快遞驛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合理布局。
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指導示範性快遞末端服務站點建設,推動快遞末端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化、規範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納入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管理內容。
第九條 依靠市場調節無法解決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建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在交通便利和有利於共建共享的位置,依託郵政站點、便民服務中心、電商服務站和商店超市等現有資源,因地制宜布局建設。
推進城鄉客運、郵政快遞、供銷、電子商務等既有網路、運力資源共享,推動快遞企業之間深度合作和客貨郵融合發展。支持和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用分揀設施,開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降低寄遞成本。
第十條 快遞運單上未載明能夠上門投遞地址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設施;快遞運單上已載明能夠上門投遞地址,未徵求收件人意見直接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收件人有權要求上門投遞。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經兩次上門投遞,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按時收件的,可以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設施或者要求收件人重新明確就近的寄放地點。
已註明為保價、生鮮食品、貴重物品、易碎品、代收貨款或者外包裝出現破損的快件,不得投遞至快遞末端服務設施,但是與收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用戶投訴申訴處理制度,依法處理用戶提出的快遞服務質量異議。
用戶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投訴沒有得到及時處理的,可以提出快遞服務質量申訴。
快遞業主管部門對用戶提出的快遞服務質量申訴實施調解。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處理快遞業主管部門轉告的申訴事項並反饋結果。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貼、補助或者獎勵:
(一)快遞物流園區的建設和發展;
(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發展;
(三)冷鏈快遞和跨境電商的發展;
(四)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和快遞行業融合發展;
(五)快遞業與電子商務、旅遊、工業、農業等其他產業的協同融合發展;
(六)快遞業綠色化、標準化和智慧型化發展;
(七)其他需要補貼、補助或者獎勵的情形。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資金補貼、補助或者獎勵的具體辦法時,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向收件人收取約定以外的投遞費用。違反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規定配合快遞業主管部門處理用戶申訴的,由快遞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並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五條 快遞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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