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防疫用眼面部防護具

《應急防疫用眼面部防護具》是2020年3月13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應急防疫用眼面部防護具
  • 外文名:Eye and Face Protectors for used in Emergency Epidemic Prevention
  • 標椎編號:T/C3D 01—2020
  • 國民經濟分類:Q843 專業公共衛生服務
  • 發布日期:2020年03月13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3月20日
適用範圍,起草單位,起草人,主要技術,

適用範圍

針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為規範具備新冠病毒傳染防護功能的眼面部護具的分類、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提出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具備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應急防護作用眼面部防護具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標誌與使用說明及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於經液體飛沫和氣溶膠傳播的呼吸道傳染性病原體應急防疫使用的眼面部防護具產品。 本標準不適用於: a、一般用途太陽鏡和太陽鏡片或帶有視力矯正效果的眼面部防護具; b、患者在進行診斷或治療時用來防護曝光的眼面部防護具; c、直接觀測太陽的產品, 如觀測日 食等的眼部防護具; d、運動眼面部防護具; e、短路電弧眼面部防護具; f、焊接眼面部防護具; g、雷射眼面部防護具。

起草單位

蘇州惠仁康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國家眼鏡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惠仁康寧(蘇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江蘇洪旭德生科技有限公司、未來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科思創(中國)聚合物有限公司、寧波吉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橋德裕勞保用品有限公司。

起草人

張磊、母林、王利順、吳曉旭、蔣中華、汪勍、王榮江、馬崇喜。

主要技術

本標準提出在新冠病毒肺炎抗疫過程中套用的醫療場景和其它非醫療職業的場景下,對眼面部護具要求的功能分級和性能指標分級,並由此推薦在不同場景中眼面部護具的規範用法。
本標準按照新冠疫情社會不同場景的危險等級,把眼面部防護具分為以下5類使用環境,並要求在不同的環境中使用的防護具應該滿足的防護性能指標。
I類環境:戶外一般人員非相對密集區域;
II類環境:戶外人員相對密集公共區域(如街道社區、樓宇辦公區、會議室、商場超市、景區密集場所、公交捷運、客運工具、汽車站、火車站、船運站、飛機場等),一般疫區人員來往居家觀察區;
III類環境:一般醫院非傳染病區環境,公共區域相對密閉狹窄環境(如電梯、計程車等),重點疫區來往和疑似確診患者密切接觸人員來往居家隔離區;
IV類環境:醫院傳染病區(疑似和確診患者)診療區域(如發熱門診室、候診室、觀察室及處置室、影像檢查室、傳染病房等),120急救車和應急疑似確診患者和標本護送轉運車輛;
V類環境:重症監護室及手術治療室、病毒採樣標本檢驗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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