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行動水平

我國將核事故應急狀態分為四級,即: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和場外應急。核動力廠的應急計畫都是按這四個應急狀態制定的。應急行動水平就是用於發現、識別和確定應急等級的預先確定的、可以觀測的特定準則。核設施的工作人員就是根據應急行動水平來判別是否應進入應急狀態及進入哪一級應急狀態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應急行動水平
  • 作用:判別是否進入應急狀態及級別
一、參數
應急行動水平(EAL)可以是儀表讀數、設備狀態指示;可測量參數(場內或場外);間斷的可觀測事件;分析的結果;進入特定緊急操作程式;或者如果發生則表明將進入應急狀態的其他現象。
二、應急行動水平的特徵
在制定應急行動水平中應當充分注意,使其具有下列特徵:
1.一致性,即在相類似的風險條件下由應急行動水平得出相類似的結論。不管在哪個核設施,只要應急等級相同,則其所代表的風險水平和所需要的回響水平是大致相同的。
2.完整性,即應急行動水平應包括可觸發各個應急狀態的所有適用條件。
3.可操作性,採用的是客觀的、可觀測的值或現象,容易發現和判斷。
三、識別類型
為明確初始條件並相應制定應急行動水平,需對它們進行分類。我國目前大多數核動力廠使用的應急行動水平檔案中,按下列四種識別類型分類:
A類—異常輻射水平/放射性排放物
F類—裂變產物屏障降級
H類—影響核動力廠安全的危害和其他事件
S類—系統故障
四、作用
我國《核動力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一》規定,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根據核動力廠的設計特徵和廠址特徵提供應急行動水平;在申請首次裝料批准書時,提出初步制定的應急行動水平,在申請運行許可證時應提交修改後的應急行動水平供審評。因此,應急行動水平是核設施營運單位應急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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