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潘弘祥著
導師
周葉中指導
學科專業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武漢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館藏號
D911
館藏目錄
2010\D911\13
內容簡介
憲法的生命在於生活。作為日常生活知識積累的憲法,它不是規則的單一體,而是
政治、
經濟、文化、道德、倫理、宗教、習俗等諸多方面生活經驗的綜合體,因此,不單純地拘泥於規則的“內部世界”,更多的從規則的“外部世界”去綜合觀察和體味憲法,不僅是當代憲法學研究的基本取向,也是現代法律人的基本素質。 社會學提倡從系統的和整體的角度去研究社會問題,它傾向於把整個社會看作是一個系統,研究系統內各要素的相互關聯和相互作用,因此,它契合了憲法學整體研究和綜合研究的趣旨,自然也就成為憲法學或者說法學最為親緣的學科之一。 從系統和整體角度,運用社會學的理論知識和研究方法研究憲法,可以使我們將憲法置於社會的整體情景之中,觀察憲法與社會系統各要素之間的複雜關係,分析社會如何影響和改造憲法以及憲法如何作用於社會,追問憲法的正當性基礎,把握憲法的真正本質和目的,探求憲法發展的歷史脈絡、未來趨勢以及終極命運,從而豐富和拓展憲法學知識體系。在此基礎上,運用研究所引申的新觀點、新結論、新框架解析和探討中國社會轉型和世界全球化背景下出現的新問題,提出制度創新對策,以強化憲法學研究的現實性和解釋力。 憲法現象繁雜諸多,社會理論博大精深,故本文只選取了社會——國家關係與憲法變遷、國家起源與憲法思維、全球化與憲法學研究範式、社會分層與憲政秩序、社會交往與憲法價值五個問題來展開它們之間的關聯性探討。在研究中,本文試圖以社會——國家關係分析框架串聯其中,以增強文章邏輯結構的嚴密性。 第一章,社會——國家關係與憲法變遷。本章在對市民社會內涵進行歷史學考察的基礎上,梳理了社會與國家關係的基本理論傾向,從社會——國家關係的靜態結構形態和動態過程系統入手,分別探討了社會——國家關係作為理論框架對於憲法學研究的理論意義和對憲法變遷的解釋作用。 主要觀點:社會與國家關係作為靜態的結構形態,它構成憲法學知識體系的存在論基礎、理論研究的基本範疇和基本方法;社會與國家關係作為動態的過程系統,它可揭示人權、人民主權、權力分立制衡、民主機制和法治產生的歷史依據,以及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演變和憲法模式變遷的社會基礎。 第二章,國家起源與憲法思維。本章在討論國家起源的合作論、衝突論與自由主義憲法理論、國家主義憲法理論之間相關性的基礎上,剖析了自由主義憲法理論和國家主義憲法理論兩者趣旨的不同,並從中國社會變革和政治實踐的需要出發,提出了國家既起源社會合作又起源與社會衝突的觀點。從這一觀點出發,提出中國要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強化國家本質的社會性和政府本質的公共性,構建社會利益均衡制度。 主要觀點:國家起源問題與國家本質、國家目的、國家職能等問題一脈相承,而國家本質、國家目的、國家職能是憲法學的基本內容,因此,對國家起源問題的兩種不同解答——合作論和衝突論,形成憲法學自由主義理論和國家主義理論的分野。中國要變革憲法學理論,必須適應社會結構轉型,對馬克思主義的國家起源、國家本質理論進行完整而全面地再認識,並以馬克思主義綜合的國家起源理論以及國家本質社會性增長、階級性消解的社會發展觀為指導,構建一個以個人自由、人人平等和法治政府為內容的社會利益均衡制度,以維護社會和諧和穩定。 第三章,全球化與憲法學研究範式。本章在對全球化的概念、動力、根源和後果進行理論分析的基礎上,闡述了全球化對民族國家憲法內容的深刻影響,提出,憲法學必須將全球化所帶來的“知識情境”的變化納入自己的知識體系,完成從“民族國家”範式到“世界社會”範式、“主體——客體”範式到“主體——客體——主體”範式以及“人類中心主義”到“自然主義”範式的轉換。 主要觀點:全球化引起了社會與國家關係內容的雙向型構以及人類理性的深刻變化,各國憲法的內容和憲政實踐也相應發生變革。民族國家體系被世界社會體系所超越,要求憲法學研究以“世界社會”為中心替代以“民族國家”為中心,以擴大憲法學的知識對象;全球治理和國內“善治”主體的多元化和治理方式的民主化要求憲法學研究從“主體——客體”認知範式轉變為“主體——客體——主體”交往實踐範式,完善治理的協商、談判等妥協、合作機制;人口壓力、資源枯竭、生態惡化要求憲法學研究因應人類智識和理性增長,將“人類中心主義”範式切換為“自然主義”範式,以滿足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第四章,社會分層與憲政秩序。本章首先討論了社會分層的概念和理論內容,以此為鋪墊,運用功能——結構主義方法,剖析了制度生成的社會結構機理;以社會分層機制與社會分層意識為視角,闡明了社會分層與專制秩序和憲政秩序形成之間的相關性。 主要觀點: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社會交往關係,而社會交往關係形成社會結構。制度作為社會結構的構成要素和功能性條件,是與社會結構類型相適應的。社會結構類型決定製度內容和秩序類型。在傳統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低下形成戶內分工、自足自給的以家庭為核心的生產關係,並由家庭關係出發,形成了以宗法制度和等級制度為內容的封閉的自給的社會結構。宗法制度將日常生活中的人倫關係演繹成整個社會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則,先賦角色維護了傳統社會中的封閉性社會分層結構,阻礙了社會成員的自由流動。因此,這種社分層會結構和社會制度客觀上造就了以君主為中心,資源和權力集中的以暴力為特徵的專制政治秩序。在現代社會,人的自由、人與人的平等和社會的組織化使社會資源分布彌散化,與之相應的是社會權力結構的分散化,並形成了現代社會公民權利體系、代議制和法治三種核心的制度形式,和以民主制度為內容的憲政秩序。 第五章,交往實踐與憲法價值。本章梳理了主體性理論發展的歷史過程,闡述了以主體間性為認識論基礎的交往實踐理論確立的現實意義,並以主體間性理論為視角,反思了主體性認知憲法價值理論的現代局限,探討了以“主體——客體——主體”結構重構憲法價值理論認知體系和實踐體系的可能性。 主要觀點:主體與客體關係,即主體性認知價值理論存在著抽象思維、靜態思維和人與人之間互交相為用等諸多不可克服的缺陷,因此,應以主體間性理論和交往實踐理論改造主體性認知憲法價值理論,順應社會多元,以實在具體的主體,包括公民與公民、公民與社會組織、社會組織與政府等主體之間的對話、協商等交往形式來確立、表達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要求,從而為憲法制定、憲法實施、憲法實現等憲法過程提供社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