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性原則的核心內容。指與其他法律相比憲法居於母法和最高法的地位,即憲法作為根本法構成國家制定法的基礎和核心,在同家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層次、地位和效力最高,其他法律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本能與其規定相牴觸。"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這是對憲法至上性原則的明確表述。在社會生活中,憲法規範也具有普遍的指導與調整作用,憲法是現代社會法律制度的核心,它以極其凝鍊的方式體現了現代社會法律精神的價值取向、社會關係的應有模式和社會結構的基本框架。
確定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的精義就在於控制權力以保護權利和自由,是對權力、權利自由及其相應義務、責任的分配與安排。憲法是政府和公眾都應尊奉的基本檔案,憲法至上就是人民的利益至上。只有確定憲法至上的原則,一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才會為他人和國家所尊重;堅持憲法至上的原則,並不意味著憲法是固定不變的,由於其預測能力的局限以及國家生活的複雜多變,存在成文憲法落後,社會發展的要求或現實政治不可能完全受制於紙上規範的問題,存在著修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但憲法的至上性和憲法對社會變遷的應變性是不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