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元縣小額項目簡易發包實施辦法

《慶元縣小額項目簡易發包實施辦法》是慶元縣進一步規範慶元縣小額項目發包程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推進項目建設制定的辦法。

慶元縣小額項目簡易發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麗水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麗政發〔2014〕76號)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政府投資項目限額以下中介服務事項實行網上競價的通知》(麗政辦發〔2016〕67號)有關規定,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推進項目建設,進一步規範我縣小額項目發包程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額項目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
(一)單項工程施工招標控制價在50至200萬元(人民幣,下同);
(二)單項與工程施工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招標控制價在50至100萬元;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服務收費標準在20至50萬元;
(四)工程諮詢、招標代理、評審評估等服務的採購,單項服務收費標準在10至50萬元。
上述(一)、(二)、(三)、(四)項數字的下限包含本數,上限不含本數。
第三條 上述額度之間的項目,屬於工程施工、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可採用簡易發包;屬於中介服務事項原則上實行網上競價方式。簡易發包可採取現場抽籤、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詢價、直接委託等方式。
上述下限額度以下(不含本數)的項目,屬於工程施工、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由業主單位自行組織發包;屬於中介服務事項原則上實行網上競價方式,其中:勘察、設計、監理等在10萬元以下以及工程諮詢、招標代理、評審評估、檢測、測量等在2萬元以下的中介服務事項,可以由業主自行發包。
第四條 中介服務事項實行網上競價方式的,嚴格按《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政府投資項目限額以下中介服務事項實行網上競價的通知》執行。
第五條 小額及以下的項目,均應填寫《小額項目簡易發包申請表》(附屬檔案1),報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在實施前報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管辦)登記。
小額項目,對資質要求能滿足,且本縣企業有3家以上(含3家)的,可由本縣企業參加投標活動。
第六條 採用本辦法確定承包商的項目,原則上進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交易。對於應該實行網上競價的中介服務事項,採取其他發包方式的,必須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交易。
第七條 縣交管辦根據各類工程施工交易情況,調整建議下浮區間(附屬檔案2)。發包人根據工程類型,在對應的建議下浮區間中隨機抽取下浮率,確定發包價。
第八條 所有小額項目發包前,發包人在慶元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和麗水採購與招標網發布公告(附屬檔案3),公告時間不少於3日。
公告內容必須包含項目基本情況、發包方式、控制價、企業資質、項目負責人資格條件、確定辦法等。
直接委託項目實行一次性公告(附屬檔案4)。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控制價、實際發包價格、承包企業資質、項目負責人姓名等。
第九條 建造師(項目負責人)在慶元縣範圍內承接2個以內(含2個)200萬元以下建設工程項目,不視為有在建工程。
第十條 採取現場抽籤確定承包商,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
(1)根據發包項目招標控制價和下浮率,確定發包價;
(2)編制發包檔案,公開發布發包公告;
(3)組織發包會議;
(4)確定承包商;
(5)簽訂契約。
第十一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詢價等方式確定承包商的,按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可以適當簡化程式,縮短時間。
第十二條 採用本辦法確定承包商的項目,確定承包商後3日內,結果應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公告(附屬檔案5),同時報縣交管辦、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按有關規定,契約需要報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的,應當報備。
第十三條 縣交管辦、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小額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管。
第十四條 發包人為規避公開招標而肢解項目或不按規定程式違法操作,選定的承包商無效;不認真履行職責,利用職權暗定承包商,或者在發包過程中收受賄賂,以及發生其它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發包人未按程式要求發包或責任部門未履責的,按《慶元縣招投標工作責任追究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11月11日印發的《慶元縣小額項目簡易發包實施辦法(試行)》(慶政辦發〔2013〕189號)和2014年6月12日《〈慶元縣小額項目簡易發包實施辦法(試行)〉釋義》(慶發改〔2014〕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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