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騙罪是指詐欺已成習性,並以詐欺所得為其揮霍或生活的主要來源的犯罪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罪的一種。基本特徵是:(1)主觀惡習很深,犯罪已成習性,往往還具有屢教不改的特點;(2)連續作案時間長,盜騙次數多,詐欺數額大,並以詐欺所得為其揮霍或生活的主要來源。(3)在犯罪方法上具有流竄作案、手段狡猾等特點。認定慣騙罪,要以上述基本特徵為前提,結合考慮其既往是否因詐欺罪被處罰過和其他情節。
反覆實施一種或者數種犯罪,養成犯罪習性或以犯罪為業,並以犯罪所得作為生活或揮霍的來源的犯罪人。包括兩種類型:(1)常習犯。又稱“慣習犯”。反覆實施某種犯罪,並養成犯罪習性的慣犯。(2)常業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反覆實施某種犯罪,並以此為常業的慣犯。如中國刑法中規定的走私常業犯、投機倒把常業犯、賭博常業犯等。慣犯的人身危險性較為嚴重,處罰是應較偶犯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