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性集合犯

習愐性集合犯又稱“慣犯”、“慣習犯'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習性的人反覆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為。如中國刑法第152條規定的慣竊和慣騙罪就屬於這類犯罪。此類犯罪,雖然行為人以多個故意實施了多個同種的犯罪行為,是實質上的數罪,但因這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太,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大,因此在法律上將其規定為獨立的一罪,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而不適用數罪併罰。

習慣居所地是與國籍、住所一樣,是屬人法系屬公式中的一種連結因素(或連結點h第二次大戰以來,有一種以住所為屬人連結點占主導的趨勢。尤其歐美,更主張以習慣居所來代替國籍和住所作為連結點。一般認為,習慣居所與住所的主要區別是:前者更易於依據外部現象客觀地加以認定,即只要當事人身居於此即可;而後者則部分地取決於當事人心理狀態——即有久住於此或以此為家的意思——的分析。顯然,為了商業行為的方便,採用習慣居所地為屬人法的連結點,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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