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愛滋女事件
- 時間:2009年10月18日
- 主角:閆德利
- 類別:事件
開端,疑點,調查,經過,社會觀點,法院判決,
開端
2009年10月12日,一名自稱“閆德利”的寫手在部落格上發文,自述15歲時被繼父強姦,後到北京上班,經人介紹去歌廳“坐檯”。13日,此人在部落格中發布一份共有279個電話號碼的“性接觸者通訊錄”,並稱自己於2009年9月初被檢查出感染愛滋病。該寫手稱,對人生沒什麼希望,只是希望自己“爛得出名”。網文稱,被曝光的電話號碼大都分布在北京、保定、石家莊,還有廣東等南方省份的“接觸者”。隨之一起公布的還有400餘張照片,其中不乏“艷照”。
這些博文和圖片最早僅在論壇上轉載,然而此事經媒體報導後,迅速推動網路搜尋量,以“閆德利”成為搜尋熱詞。在各大論壇幾乎都能找到相關信息,數千網友跟帖痛罵這名叫“閆德利”的女子,並為愛滋女向如此多人傳播愛滋病感到恐慌。有網友表示,希望能早點把傳染的人找到,防止病情擴散。只有極少數網友對“閆德利”的經歷表示同情。
疑點
電話號碼透露不實。隨著事件的升溫,被公布的279個電話號碼也成為媒體和網民的捕捉對象。2009年10月16日,有記者抽取其中幾個號碼撥打後發現,其中有女性用戶。279個電話確為石家莊、保定、北京等地號碼,但其中一部分號碼已停機。另外,網路上公布的279個電話中,有容城當地民警。
事件影響其家人。2009年10月17日,按照網路公布的閆德利身份證地址,該記者找到了保定容城賈光村。閆母介紹,“閆德利事件”讓他們在村里難以抬頭,儘管他們認為不是自己孩子的錯,但是這種事情實在難以見人。閆母更多的時候在喃喃自語,“別說整個河北,說不定全中國都知道了,以後可怎么做人吶?”
閆德利本人稱博文是假。閆母稱,得知訊息後,她第一時間打電話向女兒求證,閆德利在電話中堅決否認並失聲痛哭。在對閆德利進行電話採訪時,閆德利本人也表示,部落格不是她寫的,她本人之前也並未接受記者採訪,所謂公布部落格炒熱自己以尋找未婚夫更是子虛烏有。
據了解,2009年10月18日19時30分左右,容城疾控中心愛滋病初查結果發布,閆德利並無愛滋病。19日,閆德利將到更高級別疾控部門再做愛滋病檢測。
調查
因以閆德利名義公布的279個電話號碼,都被描述成嫖客所有,且有民警號碼位列其中,容城警方初步調查認為此事有黑手推動,絕非網路描述的尋夫事件那么簡單,並因網路中描述閆德利患有愛滋病,此事件已演變成公共事件,公安機關有必要介入調查。
然而,當地警方透露,初步調查顯示,在網路上散布淫穢圖片的IP位址在北京,根據案發地的受理原則,此案無法由容城警方直接受理,如確定閆德利是受害人,閆德利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散布在閆家附近的淫穢印刷品,警方建議閆家收集後報案,如果達到立案標準,容城警方可以對此案立案偵查。
經過
2009年10月13日,“愛滋女”在部落格中公布大量閆德利生活照以及279名“性接觸者”電話號碼。
2009年10月16日,河北警方查證確有閆德利其人,但閆德利三次檢驗均顯示未感染愛滋。
2009年10月19日,閆德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部落格照片只有其前男友楊某留存。並稱其家人和自己的精神已經收到嚴重創傷,欲向始作俑者索取精神賠償。
2009年10月21日,北京警方經查證,在北京地區鎖定一名與閆德利前男友同名的男子。
2010年04月09日,“愛滋女”事件始作俑者,閆德利的男友楊勇猛因利用網際網路等侮辱、誹謗他人被容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楊勇猛還用兩個手機號碼以閆德利名義多次向閆德利的親朋等人傳送閆德利的裸照及侮辱性語言文字等。
社會觀點
針對“愛滋女”事件中的法律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央電視台特約評論員王錫鋅指出,如果“愛滋女”事件果真為其前男友所為,那么,根據中國刑法246條規定,故意捏造或者散布虛構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來說,可以處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並可處以罰金。
此外,針對該事件中一些網站惡意炒作以賺取點擊率的行為,王錫鋅表示,媒體,尤其是網際網路,作為一個信息平台,應當以一種社會責任的擔當來抑制惡意炒作,抑制對公民人格和名譽的侵害。
他表示,網站不能為了追求點擊率、吸引眼球,而放棄其責任擔當,放任甚至追求某些轟動效應。這樣將構成惡意炒作,也需要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
容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勇猛利用散發、傳播他人裸照、性愛視頻照片等方式公然泄漏他人隱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強姦、當“小姐”和患有愛滋病等虛假事實,在網際網路上迅速傳播,引發了網民的廣泛關注,各類新聞媒體爭相報導,各大入口網站紛紛轉載,嚴重損毀了閆德利的人格和名譽,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一審判決中,該院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楊勇猛有期徒刑二年,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楊勇猛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對被告人楊勇猛執行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