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景俠
- 別名:合肥愛滋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亳州
- 出生日期:1974年7月29日
人物追蹤,記者調查,律師說法,媒體評論,事件進展,事件真相,社會觀點,法院判決,
人物追蹤
帖子上詳細的曝光愛滋女的情況,不免引起有些人的恐慌。但也很多人懷疑發帖人的動機,因為這個社會任何瘋狂的事情都能發生的。對於目前尚無法治癒的愛滋病,可以說很多人聞之色變,不過只要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稍加防範很容易避免的。
另外,發帖人“擔心病毒”的註冊資料顯示,個人照片為其帖子中提供的照片,姓名:李景俠,性別:女,生日:1974年7月29日,居住:安徽合肥,家鄉:安徽亳州。
記者調查
被公布的號碼中有男有女均否認
2010年4月11日晚上,記者分別給被公布的89個電話中20餘人打了電話,除了無人接聽或關機的外,均對此事予以否認,並說這是捏造,其中還有一位女士聽到這種事更是表示非常氣憤,稱這完全是誣陷。
隨後,記者與合肥110取得聯繫,對方一工作人員稱尚未接到有人報警,說這事應歸市公安局網監支隊負責。
接著,報記者與合肥市公安局網監支隊取得了聯繫,民警介紹說已獲悉此事,有民眾向他們反映過這個問題,一定會按章按程式辦事的。
最後,記者還注意到,合肥論壇上的帖文中,附帶的電話號碼已被刪除。而記者一直試圖與發帖人取得聯繫,尚未果。
連線89位“親密接觸者”
號碼主要是合肥本地, 4人自稱認識“愛滋女”,1人承認其朋友與之發生過性關係
安徽“愛滋女”一事是否屬實? 4月11日,本報記者逐一撥打了89位“親密接觸者”的電話,接電話的人以男性居多、也有部分女性,且絕大部分人否認與“愛滋女”有過聯繫。不過,有4人(三男一女)明確表示認識“愛滋女”,並有1人稱其朋友與該女發生過性關係。
記者通過電話號碼歸屬地查詢發現,89個手機號碼絕大部分都是合肥的。不過,約有10個號碼顯示歸屬地在深圳等外省市。記者發現,接聽電話的主要是男性。但是,也有約10個號碼的接聽者是女性。此外,一部分號碼已經停機或顯示無法接通。
在電話採訪中,絕大多數人自稱不認識李XX。而記者注意到,部分人一開始說認識李XX,但很快又否認。
儘管絕大部分人否認與李XX認識,但在記者調查過程中,也有4人自稱認識李XX,其中1人承認其朋友與該女發生過性關係。
對話人:139********(男性)
2007年曾見過“愛滋女”
大約是2007年左右,一個朋友喊我出去玩玩。我以為是去打牌,就和他一起出去了。那天晚上,我們到金寨路二十埠附近的一個城中村。在一家的房間裡,我見到了六七個女的。其中有一個個子挺高的女的,大家都喊她春蘭,大概三十多歲。那天晚上,我的朋友和春蘭發生了關係。後來,朋友喊我進去,我放棄了。
後來,我就沒有聯繫過她,也不知道她的情況。
對話人:152********(女性)
“春蘭”就住在我家隔壁
我住在二十埠,春蘭就住在我家隔壁,是租房子的。其實我們也沒什麼接觸,只是經常聽到有人喊她“春蘭”,也不知道她是做什麼工作的。前一段時間,春蘭已經搬走,我已經有二十多天沒有見到她了。
對話人:155********(男性)
春蘭打電話喊我出去玩
有一次在二十埠見到過春蘭,她是小姐,有不少人到她那裡去過。後來,我在一個朋友家,看到過她兩次。
今年快過年的時候,春蘭打過電話給我,喊我出去玩玩。我覺得不太光彩,就沒去。
對話人:159********(男性)
去年認識的見過幾次面
去年七八月份跟春蘭認識的,她是做小姐的,我和她見過幾次。她住在明珠廣場附近。聽春蘭說,她離婚了,帶著兩個女兒一起住。
律師說法
帖文如不屬實,發帖人將涉嫌誹謗罪 針對此事,2010年4月11日晚,報記者還諮詢了長沙的王清律師,她介紹說,如果該帖非本人或非本人授權他人發布的,且經該帖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後,經查證帖中內容不屬實的,則發帖人涉嫌誹謗罪。
王清律師還列舉了相關法律條文,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同時王清律師也強調說,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如果帖中的受害人自己不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發帖人法律責任的話,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會主動立案偵查。
媒體評論
2010年4月11日晚,媒體資深評論員王石川對此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如此事屬於捏造,炮製合肥愛滋女事件的黑手必定會受到懲罰,不管出於何種原因,公然泄漏他人隱私、故意捏造虛假事實都是以身試法的危險舉動,在毀滅他人的同時也焚燒了自己,從而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這是一個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網際網路為民眾言說提供了空前的話語平台,但網際網路也成了一些不法之徒一逞私慾的道具,因為網際網路具有瞬間的即時傳播性,又具有極大的放大效應,哪怕是一件很無聊的小事,只要被關注和聚焦,就會滾雪球般地被放大。
而諸如閆德利事件、合肥愛滋女事件,因其具有性、謊言、艷照、賣淫、愛滋病等抓人眼球的元素,更容易引起網友關注,從而在短短時間內,傳遍全國各大論壇,對當事人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和傷害。
那么,如何要最大程度地減少類似事件發生,降低這些事件的危害程度?王石川說,這就要求網路論壇的管理者嚴格承擔責任,對一些涉嫌侵犯他人權利的帖子,應多一些求證,而不能為了點擊率而盲目放行。
而圍觀的網友更應該多一些追問,不能一見到活色生香的帖子,就大呼過癮,從而盲目相信和傳播。事實上,一些人正是惡意利用網友的這種心理,從而達到自身目的。
王石川還強調說,最關鍵的是捍衛法律尊嚴和嚴守道德底線;當法律真正發揮了效力,對那些膽敢以身試法的人嚴懲不貸,這些人才不敢以炮製虛假帖子、侵犯他人權益為能事。
同時,網民也要強化自律意識,一個有敬畏感和責任感的網民,既不會炮製虛假帖子,也不會傳播虛假帖子。
事件進展
警方已介入調查
4月12日下午,記者從合肥市疾控中心愛滋病性病防治所了解到,“關於愛滋病疫情,國家有個專門的疫情網路,每個地方都要把新發現愛滋病人的信息上傳,由國家相關部門把疫情信息發布給愛滋病人戶籍所在地的疾控部門,當地的疾控部門只能查詢到所在地愛滋病人的信息。其他地方則沒有許可權查詢。這樣做是為了保護愛滋病人的隱私。”從目前情況看,還沒有關於李XX的相關信息,“由於無法進行聯網查詢,所以無法判斷帖子信息的準確性。 ”
記者了解到,合肥警方已經介入調查。
當天上午,網警支隊有關人員表示,他們一直在關注事態的發展,但尚未接到有關當事人報案。當天下午,記者獲悉,警方已經成立了調查組,將就此事展開調查。
事件真相
4月12日晚,一位自稱是“愛滋女”網帖照片女主角的網友“在合肥論壇發帖稱,照片和電話號碼,是其母親前男友惡意報復的行為。昨天下午,發帖人再次在網咖發帖時被警方逮個正著,合肥警方今天將召開發布會說明事件經過。
“當事人”發帖:又是前男友的報復
4月11日,網友“擔心病毒”在合肥論壇發帖稱,李某某是“愛滋女”並公布了89位接觸者的手機號碼,因與去年的河北“愛滋女”事件極為相似,網帖引起了各方高度關注,合肥網警也迅速介入調查。
12日晚,同樣在合肥論壇的合肥專區,一位自稱是“愛滋帖”的當事人,ID名為”的網友發布了《愛滋不可怕,可怕的是人心。所謂的“愛滋女事件”》一文。“”敘述說,照片上的三個人分別是她的媽媽、妹妹和她,而曝光她們照片的是一個名叫“趙某某”的人。“如果第一張照片沒有被剪掉一半的話,大家應該可以看見他(趙某某)。”
網友“在帖子中稱,父母六年前離異,今年春節前,母親經人介紹認識了趙廣擴,不久就住在一起成為了“一家人”。後來她們才知道,母親和趙叔在一起期間,“他對我母親的‘愛’就是拳打腳踢,他的工作也就是平時大家口中的‘偷雞摸狗’,母親曾經提起,趙叔手裡有刀,有秤砣,這是經常會用在她身上的‘道具’”。
“猜測說,母親應是知道了趙某的底細,拒絕和他在一起。趙對此不滿,於是不斷通過各種途徑威脅其一家三口。“表示她想過報警,但母親迫於趙的淫威沒有答應。趙趁機拿走了母親的照片,也在她妹妹的QQ空間上盜取了兩姐妹的照片。
警方出動:在網咖找到了“擔心病毒”
13日中午,“擔心病毒”再次登錄合肥論壇,根據發帖IP位址,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第一時間出警在徽州大道上某網咖將“擔心病毒”帶回詢問。
警方對“擔心病毒”進行初步調查發現,其真名果然是趙某,與自稱李某某大女兒的網友“”發帖所稱的“趙叔”為同一人。
記者從合肥市公安局了解到,“愛滋女”一事目前已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警大隊負責。警方控制趙某後,已由專門人員對其進行調查。警方一名負責宣傳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警方還不便對外公布情況,“因為現在情況還沒有完全弄清楚,(趙某)抓過來也才幾個小時,還有很多情況需要調查”。
警方透露,從目前調查情況來看,只能確定李某某是一名從事特殊服務行業的女子,趙某與其是姘頭關係,這一點也如自稱李某某大女兒的網友“”發帖內容一致。因李某某至今未現身,所以她是否如帖子所說患有“愛滋病”仍無法確定。
發帖何為:懷疑被傳染導致身患性病
趙某為何發帖?他的發帖動機受到了眾多網友的關注。
記者從知情人處了解到,趙某與李某某相處一段時間後,感覺到下體不適,隨後去醫院進行了檢查,發現自己患了性病。趙某已為李某某躲避自己一事感到不滿,身患性病後,更懷疑是李某某傳染自己所致,變得更加氣憤。知情人表示,目前只知道趙某承認自己身患性病,但還沒有確定其患有何種性病。
也許是出自無知,也許是蓄意所謂,趙某將他患有的性病冠上了“愛滋病”的噓頭,他選擇在網路上發帖報復。據知情人透露,報復帖中公布的電話號碼,男的大多數為“嫖客”,女的則多數為李某某的“姐妹”。
社會觀點
針對“愛滋女”事件中的法律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央電視台特約評論員王錫鋅指出,如果“愛滋女”事件果真為其前男友所為,那么,根據中國刑法246條規定,故意捏造或者散布虛構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來說,可以處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並可處以罰金。
此外,針對該事件中一些網站惡意炒作以賺取點擊率的行為,王錫鋅表示,媒體,尤其是網際網路,作為一個信息平台,應當以一種社會責任的擔當來抑制惡意炒作,抑制對公民人格和名譽的侵害。
他表示,網站不能為了追求點擊率、吸引眼球,而放棄其責任擔當,放任甚至追求某些轟動效應。這樣將構成惡意炒作,也需要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
容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勇猛利用散發、傳播他人裸照、性愛視頻照片等方式公然泄漏他人隱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強姦、當“小姐”和患有愛滋病等虛假事實,在網際網路上迅速傳播,引發了網民的廣泛關注,各類新聞媒體爭相報導,各大入口網站紛紛轉載,嚴重損毀了閆德利的人格和名譽,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一審判決中,該院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楊勇猛有期徒刑二年,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楊勇猛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對被告人楊勇猛執行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