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之橋志願者公益行動組委會

愛之橋志願者公益行動組委會是由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關愛行動項目辦公室執行主任、孝行天下活動組委會副秘書長、海外華僑華人春晚顧問、山東革命老區促進會副會長、國際數位化產業聯盟主席張代倫先生聯合多個社會組織、企業和愛心人士,在黨的“健全志願服務體系,廣泛開展志願服務關愛行動”政策指引下,在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秘書長、民革中央原專職副主席何丕潔、中國藝術節基金會會長安然、中華志願者協會專職副秘書長劉紅塵、文化和旅遊部老幹部離退中心原主任王炳義、全國政協辦公廳秘書局原局長郝坤、全國工商聯宣教部原部長史澤鄱支持關懷下發起的公益行動,於 2022 年 4 月 17 號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啟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愛之橋志願者公益行動組委會
  • 外文名:Organizing Committee of Love Bridge Volunteer Public Welfare Action
企業文化,文化理念,加入宣誓,服務項目,行動組委會條例,組織歷程,

企業文化

宗旨:志願者服務,服務志願者,打造志願者之家
原則:黨旗領航 志願先行 服務社會 服務人民
精神:弘揚奉獻 友愛 互助 進步的志願者精神
綱領:每日行一善,溫暖千萬家

文化理念

公益有章法;慈心無巨細,眾善火焰高;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作為;感懷兼濟心,猶勸獨善能。
遇各不同;感召愛之橋,仁愛加寬容。
弘揚中華志,牢記使命心;每日行一善,溫暖千萬家。

加入宣誓

我自願加入愛之橋志願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志願服務條例》,
真心實意獻愛心,誠誠懇懇做公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 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讓社會更加美好,為中華民族的 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服務項目

(一) 健康幫扶志願服務 (七) 應急救援志願服務
(二) 敬老愛老志願服務 (八) 便民助民志願服務
(三) 助殘幫扶志願服務 (九) 扶危濟困志願服務
(四) 教育幫扶志願服務 (十) 就業創業志願服務
(五) 文體宣傳志願服務 (十一) 關愛未成年人志願服務
(六) 美化環境志願服務 (十二) 大型公益活動志願服務

行動組委會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愛之橋志願者公益行動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會員的規範化管理,確保聯合會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會員自律,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組委會團體會員組織主要包含以下三類:
  (一)在民政局登記註冊的法人志願者組織;
  (二)依託各類法人單位成立的志願服務隊;
  (三)直屬服務組。
  第三條組委會與團體會員組織的關係,僅是會員指導和服務關係,無隸屬關係。各會員組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志願服務各項制度規定等做好日常工作,實行運行自我管理、責任自我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團體會員組織在非履行志願服務期間發生的其他行為,不屬於志願服務管理和服務的範疇,實行責任自負原則,由其他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進行規範。
  第二章會員發展
  第五條申請加入本組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組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組委會意願;
  (三)在我組委會志願服務中心領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第六條申請入會的組織應提交以下檔案:
  (一)填寫入會註冊申請表;
  (二)提交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等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提交其他需要提供的書面材料。
  第七條入會程式:
  (一)提交有關書面申請材料;
  (二)在愛之橋志願服務中心信息平台進行登記備案,取得預備會員的管理賬號;
  (三)根據我組委會志願者註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發展本組織的志願者。當本組織在愛之橋志願服務中心信息平台註冊志願者達到200名時,由組委會頒發正式會員證書。
  屬於第二條第(一)、(二)類的組織申請加入本會會員的,必須首先在其登記註冊或開展活動的所在區申請加入成為區級會員組織後,方可向組委會提出加入申請。
  第八條本組委會建立會員聯繫人制度,建立聯繫人備案庫,如有變動,需及時報備。特殊情況需出具委託書,委託代表作為聯繫人。
  第三章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
  (一)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認證、激勵等;
  (三)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
  (四)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聯合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四)常態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五)接受本會監督。
  第十一條愛之橋志願者公益團體會員組織的管理原則為:
  (一)在民政局登記註冊的法人志願者組織,實行法人負責制,具體按照民政部門制度、法人的章程實施管理。
  (二)依託各類法人單位成立的志願服務隊,由成立該志願服務隊的法人單位進行管理,實行法人單位負責制,具體按照各法人單位的有關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三)各直屬服務組,實行組長集體負責制,各組的組長議事會為組內最高決策機構及對外承擔責任主體。各直屬服務組應根據本制度,完善組長集體議事制度。組長議事會依職權對本組內活動立項、發展組員、志願服務時間記錄、志願服務資金管理使用、志願者表彰激勵、違規違紀志願者的調查研究處理等重大事項進行集體決議。
  (四)以上團體會員組織具有屬地性質的,其在屬地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由其屬地誌願服務本會進行監督管理。
  (五)團體會員組織內的志願者反映意見、提出批評、投訴、舉報等,須逐級提出。其中,志願者的所屬組織為第一責任單位,需認真核實了解,並做出處理意見。視情節輕重,最後可上報組委會道德委員會進行研究處理。
  第十二條各團體會員組織的志願者存在道德失范、違規違紀行為的,各團體會員組織根據情節可以作如下處理:
  (一)書面檢討;
  (二)責成及時更正、向社會或有關當事人道歉;
  (三)警告;
  (四)嚴重警告;
  (五)通報批評;
  (六)撤銷志願服務組織內職務;
  (七)取消註冊志願者資格;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組委會對會員實行年檢制度,根據年檢的結果,對各會員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一)每年1至3月履行年審手續,向組委會提交本組織上一年度志願服務總結及下一年度志願服務計畫;
  (二)法人志願服務組織另需提供民政部門的年審材料;
  (三)會員組織每年開展不少於20次志願服務活動,每年服務不少於2000小時的時長(以愛之橋志願者公益服務中心信息平台數據為準)。
  第十四條會員發生下列情況,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本會:
  (一)變更註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聯繫方式;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聯繫人;
  (三)機構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四)本會要求或會員認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凍結,直至按期整改完畢:
  (一)一年(含)以上未年審;
  (二)本年度年審未達標;
  (三)一年(含)以上未履行會員義務的。
  第十六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受到本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三)法人主體發生終止情形的;
  (四)三年(含)以上不能正常履行會員義務的;
  (五)發生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會員條件的情形;
  (六)觸犯國家法律法規。
  第十七條凡違反以下任何一款的會員,經市義工聯道德委員會研究,本會有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警告、批評、直至終止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未經本會批准,擅自以本會的名義組織各種活動;
  (二)未經本會批准,擅自修改“愛之橋”VIS標誌標識、印製商業廣告等行為;
  (三)違反本會《章程》,情節嚴重的;
  (四)有道德失范行為,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不履行會員義務,嚴重違反本會決議給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的。
  各法人志願者組織、法人單位志願服務隊、直屬服務組與本會無隸屬關係,如違反以上規定產生相關法律責任,實行責任自負原則。對本會造成損害的,本會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志願服務”等同於“義工服務”;“志願者”等同於“義工”。
  第十九條本制度中所稱“各直屬服務組”,指原為愛之橋服務社和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聯合發起,尚未在民政部門註冊,根據服務特點、興趣專長等組建的志願服務組,並逐步推動註冊為法人志願者組織。自本制度實行之日起,各直屬服務組轉為組委會的團體會員組織。按照本制度的統一規定,直屬服務組對外的表述為組委會的團體會員組織,不再稱為組委會直屬服務組。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愛之橋志願者公益服務中心組委會。
  第二十一條各級志願者服務中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志願者服務中心的團體會員組織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組織歷程

2023年4月17日,為了團結、聯合社會各界人士,搭建友愛之橋,踐行社會責任,引領更多的志願者積極投身到扶弱助殘、倡導文明、維護秩序、愛護環境等公益行動中來,愛之橋志願者公益行動啟動儀式在京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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