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證據,是證人根據其所感知的事實作出的意見或推斷性證言。
意見證據,是證人根據其所感知的事實作出的意見或推斷性證言。
根據證據法原理,一般證人的證言僅僅是指某人就自己親自經歷或者體驗的事實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觀陳述。若證人證言中包含對案件事實發生、發展經過的猜測、推理和評論因素,則屬於意見證據
意見規則是規範證人作證範圍的證據規則。在英美證據法上,作為一般原則,證人只應就他曾經親身感知的事實提供證言,而不得就這些事實進行推論。意見規則以否定性形式表達了此項要求。
意見規則的基本內容是,證人有關事實的意見、信念或據此進行的推論,為證明所信事實或推論事實為真,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例如,某甲進門後,看見某乙一邊擦流著血的鼻子,一邊怒視某丙。那么,某甲只能如實地表述其所感知的事實,而不得就上述事實推論說:“某丙打了某乙”——儘管事實上極有可能確實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