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指稱論

意義指稱論是西方哲學史上一種影響較大的意義理論。其基本思想是:名稱是通過指示或指稱外部世界中的事物或事實而具有意義,一個名稱的意義就是它所指示或指稱的對象。名稱和對象之間存在著對應的關係、一個名稱代表或指示它的對象,對象既包括個別的人或物( 名指稱的對象),也包括某一類事物( 通名指稱的對象),還包括狀態、性質、關係等等。也有人認為,一個表達式的意義不在於表達式所指稱的對象,而在於表達式與它所指稱的對象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構成表達式的意義。這種理論溯源於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認為詞代表詞所指的事物的本質屬性,一個事物的本質屬性規定了關於這個事物的概念的內涵,當本質屬性由所展的事物分離出來而與有關語詞相結合時,它就變成語詞的意義。

後J.S.穆勒提出詞是意義的最基本的單位,每個名稱,不論它是單個的詞或詞組都代表某種事物。一個名稱所代表的事物,就是這個名稱或詞的意義。羅素先後提出語法指稱論和邏輯指稱論:前者強調專名的意義是專名所指示的項(即事物),形容詞和動詞的意義是它們所指示的項;後者則強調專名與個體、命題與事實之間的對應關係,專名的意義就是專名所指示的個體,命題的意義在於命題所表述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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