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說

意思自治說:該理論從契約自由原則出發,認為契約既然是按照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協定創設的一種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主觀上應該能夠選擇他們認為合適的法律作為契約的準據法。
因而契約的準據法就是當事人意圖適用的法律,所以意思自治說是確定契約準據法的最基本的學說。
通常認為,意思自治說的限制有:
(1) 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必須與當事人或契約有實質性聯繫。
(2) 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不違反公共秩序。
(3) 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不違反強制性規則。
(4) 禁止選擇不確定的準據法。
(5) 禁止無意義的法律選擇。
(6) 適用於契約不同部分的各個準據法相互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協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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