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實現

意思實現,是指依習慣、事件性質或要約人為要約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時,契約成立的現象。契約法本采承諾須通知原則,但為簡化及便利契約成立,承認契約因承諾意思的實現而成立這一例外。我國《契約法》第22 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 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契約因意思實現而成立,不必通知,關係當事人的利益極大,所以只限於以下特別情況:(1)依交易習慣,承諾無須通知。如向旅館訂房間,向酒店訂酒席,依價目表向舊書店購書。(2)依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如現物要約,自動售貨機的設定。(3)依要約人要約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如,甲向乙緊急購物,囑乙即刻發貨。
構成意思實現而成立契約,需要具備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所謂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主要指兩種情況:(1)履行行為,即履行因契約成立所負擔的債務,如寄送郵購物品;或為履行契約做準備,如旅館為旅客預留房間。(2)受領行為,即行使因契約成立所取得到權利,如拆閱現物要約寄來的書。所謂相當時期,應按契約性質、當事人可推知的意思和交易慣例,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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