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解除,是指當事人按照事前約定或事後達成的解除協定而解除契約的行為。在意定解除場合,解除權產生於當事人之意思,而非法律直接規定。意定解除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前文已闡述之協定解除;另一種是約定解除。所謂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契約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契約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契約。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對約定解除作出了明文規定。設定約定解除制度,一是民法之意思自治原則以及契約法之契約自由原則的要求,即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之禁止性規範,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可以根據契約自由原則,約定解除契約的條件或情形;二是適用民商事交易的複雜性及立法的滯後性,民商事交易尤其是契約交易環境多變,主客觀條件隨時有變化可能,完全依賴立法確立的法定解除情形,顯然不能適應當事人需要,允許約定解除條件可以更好地順應情勢,彌補法律缺陷。比如約定違反契約中的任何一項規定,不論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