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這一概念,是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次將理論變成現實的。

意定監護是區別於法定監護的一種制度,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時候,選擇一個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親屬,也可以不是親屬,書面指定被委託者作為自己失能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置自己的財產、權利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意定監護
簡介,法律依據:,

簡介

意定監護這一概念,是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次將理論變成現實的。韶關、烏魯木齊等地的公證處是在2019年年末才開始正式啟動意定監護公證服務。
所謂意定監護,就是不同於法定監護,最大限度尊重公民權利的一種法律制度。
意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律對公民權利實現最大化的支持。一個人希望以什麼方式離開這個世界,生病了救治到什麼程度,需不需要過度醫療,都可以通過意定監護的形式讓其他人幫助自己實現。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定確定監護人。協定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意定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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