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特利委員會是英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建立的旨在處理勞資爭端的組織。因為惠特利所倡導而命名。1919年惠特利委員會制度擴大適用於文官界,以調解公務員和政府部門之間的矛盾和糾紛,現在文官界普遍採用。惠特利委員會分為全國委員會和各部委員會,全國委員會由政府和公務員團體各派27名代表組成,委員會主席由政府代表擔任,副主席由公務員代表擔任。委員會的職責是調和、解決政府與公務員之間出現的各種糾紛,協商服務條件的一般原則,提出對行政改革和文官制度立法的意見等,以求二者之間的合作。
惠特利委員會對各種問題的處理,一律採取討論協商的辦法,而不採取表決的方法,通過談判達成協定。其協定經政府同意,並發布樞密院令,財政部備忘錄,通告或其他正式命令,才能生效。除全國委員會外,政府各部在本部門也設有惠特利委員會,其組織、性質和作用同於全國委員會。惠特利委員會制度的優點在於靈活性,能為政府和公務員提供一個非正式的協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