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共工會制度

美國公共工會制度是美國政府雇員為維護自身權利與政府進行集體談判而形成的工會制度。1912年勞埃德·拉福萊得法通過之前,聯邦雇員是不能參加工會組織的,勞埃德·拉福萊得法廢除了限制聯邦雇員進行院外活動的總統行政命令,賦予聯邦郵政雇員參加工會的權利、個別或集體向國會請願的權利,以及對降級和解僱提出書面申辯的權利,為美國公共工會制度奠定了基礎。1961年,甘迺迪總統發布總統令,允許所有的公共部門雇員組成工會維護自身權益,1969年尼克森總統發布總統令,建立了多邊集體談判制度和聯邦勞動關係委員會,標誌著美國公共工會制度正式形成。

惠特利委員會制度是英國通過成立惠特利委員會使政府和文官協商解決彼此爭端的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英國政府任命以惠特利為首的委員會,對勞資爭端問題展開調查。1918年,惠特利領導的委員會提出建議,主張在各個工業系統中成立由勞資雙方代表參加的聯合委員會,以謀求勞資爭議的和平解決。這種委員會被稱為“惠特利委員會”,職責是通過協商,解決政府與文官之間的各種糾紛,在1919年擴展運用於文官管理領域。不是權力機構,是非正式的協調機構,其決議必須經政府同意,以樞密令發布,才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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