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科學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8月27日
  • 批准時間:2019年9月25日
  • 施行時間:2020年3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徵求意見,

條例全文

(2019年8月27日惠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2019年10月30日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由西湖景區和紅花湖景區組成。西湖景區包括平湖、豐湖、南湖、菱湖、鱷湖五個景區,紅花湖景區包括高榜山和紅花湖兩個景區。風景名勝區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定期對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惠城區人民政府、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轄區內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的相關保護和管理。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財政、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宗教事務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定的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參與編制和實施風景名勝區規劃;
(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及其生態環境;
(四)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五)維護和管理風景名勝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遊覽服務條件;
(六)制定風景名勝區的遊覽、觀光等公共守則,負責風景名勝區內遊覽秩序、環境衛生、商業和服務業的管理;
(七)負責風景名勝區森林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
(八)負責風景名勝區檔案資料的收集、保存、查詢和利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執法協作、預警應急、信息共享等重大問題。
第六條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湖泊實行湖長制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和惠城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湖長組織領導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七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通過設立社會基金、捐贈、認種認養等方式參與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的保護。
鼓勵、支持志願者參與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旅遊宣傳和遊覽引導等活動。
在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編制、修改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基層組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依法報送審批。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意見採納的情況和未予採納的理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經批准後,依法向社會公布,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
第九條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區湖城共生的景城關係,嚴格保護風景名勝區內自然水體、文物古蹟、島嶼山體、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等風景名勝資源,充分發揮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的綜合效益,實現風景名勝資源的永續利用。
第十條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並明確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一條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的高度、布局、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和城市規劃、設計的要求,突出西湖景觀特色,並與風景名勝區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應當依照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控制建築高度。除風景園林中的塔、閣等標誌性建築物外,風景名勝區內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檐口高度不得超過12米。
第十二條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沿劃定的風景名勝區範圍設立界碑、界樁或者其他明顯的邊界標誌,明確具體界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的界碑、界樁和邊界標誌。
第十三條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名錄,將下列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保護檔案,制定保護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一)泗洲塔、王朝雲墓、陳炯明墓、豐湖書院匾聯石刻、留丹亭、百花洲落霞古榭、拱北橋、飛鵝嶺東征遺址、黃埔軍校東征陣亡烈士紀念碑、東江人民革命烈士紀念碑、豐山抗日軍事機要庋藏室、元妙觀等文物古蹟;
(二)故鄉園、三江園等紀念性景園;
(三)菩提樹、細葉榕、牛蹄豆、朴樹、秋楓、木棉等古樹名木;
(四)白鷺、灰鷺等野生動物;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第十四條 禁止在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砍伐古樹名木;
(四)在禁火區內吸菸、生火、燃放孔明燈;
(五)放生、游泳、垂釣、非法捕撈水生動植物;
(六)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七)亂扔垃圾,攀折樹、竹、花、草;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違反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六條 在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
(三)填湖、造地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水環境保護長效管理機制,採取截污、引清、清淤、生態修復、駁岸治理等措施改善風景名勝區水質,提高水生態系統的自淨能力。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水質監測預警制度,進行水質監測,評估水體富營養化狀況,並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建設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實行雨污分流。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向風景名勝區水體排放水污染物。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未按照規定設定的排污口,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無責任主體的排污口,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予以封堵。
第十九條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環境噪聲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聲環境功能區相關標準執行。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植樹造林和林分林相改造,優先種植本地鄉土樹種,維護生物多樣性和林分結構合理性,恢復和改善野生動植物棲息地、原生地,改善風景名勝區生態環境和景觀效果。
第二十一條 除緝毒犬、搜救犬、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設有禁入標識的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區域。禁入區域範圍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規劃和景區功能特點,挖掘西湖文化內涵,發揮旅遊資源優勢,開展科普宣傳和健康有益的遊覽觀光、文化娛樂活動,開發特色旅遊產品。
第二十三條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利用數位化信息手段,加強智慧信息平台建設,建立健全智慧型監控、執法信息實時共享、電子地圖、語音導遊、智慧停車、旅遊投訴和旅遊救援等方面信息化服務體系,提升管理和服務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定期檢查和維護風景名勝區內的安全設施,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遊客流量控制方案,必要時提請市人民政府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並向社會公告。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第二十五條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內設定徒步、騎行安全路線、警示標識和其他相應設施,並引導遊客按照路線行走、騎行,增強安全意識,遵守風景名勝區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為公眾查閱風景名勝區規劃提供便利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名錄的;
(三)未按照要求設定界碑、界樁或者邊界標誌的;
(四)未進行水質監測,並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
(五)未定期檢查和維護風景名勝區內的安全設施的;
(六)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七)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的界碑、界樁或者邊界標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在禁火區內吸菸、生火、燃放孔明燈,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引起其他火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在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放生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在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游泳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在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垂釣、非法捕撈水生動植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或者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攜帶犬只進入禁入區域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予以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林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水利、農業農村、公安等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9月25日審查批准,今日市人大常委會正式發布公告,並明確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制定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規。
據介紹,《條例》從列入年度立法計畫到獲批施行歷時3年,修訂過程中經歷了三次常委會審議、數十次調研、三十幾輪修改。《條例》共有35條,其中規定在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游泳的,最高罰兩百元;明確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要求除風景園林中的塔、閣等標誌性建築物外,西湖風景名勝區內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檐口高度不得超過12米;規定西湖風景名勝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等。
據了解,2015年3月,修改後的《立法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同年5月28日,惠州市成為全省首批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市之一。4年多的時間裡,我市立法工作成績斐然,除1部程式性法規外,4部實體性法規先後頒布施行,為保護一條江(西枝江)、一座城(歷史文化名城)、一座山(羅浮山)、一個湖(西湖風景名勝區)立法。

徵求意見

為一個湖立一部法,惠州正在為保護西湖風景名勝區制定地方性法規。《惠州市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草案)》於去年經市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一次審議後,根據審議意見和建議,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目前,《意見稿》正在惠州市人大信息網徵求公眾意見。
擬建立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包括平湖、豐湖、南湖、菱湖、鱷湖、高榜山—紅花湖六個景區。
當前,西湖風景名勝區無開放時間限制,愈來愈呈現出景區公園化傾向,這為景觀資源的保護帶來極大挑戰。而且具有風景名勝區保護職能的各管理部門之間沒有一個制度化的溝通協調機制,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執法陷入“管得了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管不了”的尷尬境地。
《意見稿》提到,市政府應當將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定期對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意見稿》提到,市政府應當建立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執法協作、遊覽管控、預警應急、信息共享等重大問題。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意見稿》增加了“湖長制”的內容,其中提到“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湖泊實行湖長制管理。市政府和惠城區政府確定的湖長分級、分區域組織領導風景名勝區內的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這意味著平湖、豐湖、南湖、菱湖、鱷湖和紅花湖未來有望有“湖長”來保護。
名勝區及外圍保護地帶擬控建築高度
市民一直擔心西湖周邊的建築物建得太高影響景區的景觀。《意見稿》增加了相關的“不可建設區和建設高度控制”部分內容。其中提到“市政府應當沿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邊界線外側劃定不可建設區域。在不可建設區域內,不得新建、擴建與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在控制高度方面,《意見稿》提到,“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應當分區控制建築高度。除塔、閣等建築物外,風景名勝區內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檐口高度不得超過12米。市政府應當制定關於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不可建設區域、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建築高度的具體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除了高度,建設項目的風貌也有控制要求。《意見稿》提到,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建設項目的布局、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突出西湖傳統文化內涵、精緻和諧的景觀特色,並與風景名勝區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未來,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還將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檔案制度,將一批文物古蹟、古樹古木、野生動物、紀念性建築等納入保護範圍,建立保護檔案,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對象和責任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景區內垂釣游泳或被罰款
在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中,排污問題是首要問題,調研中發現,名勝區污染源長期存在。《意見稿》提到,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不得設定排污口,禁止向風景名勝區水體排放污水,將沿湖生活污水納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
備受關注的西湖風景名勝區(含紅花湖)是否禁止游泳問題,《意見稿》將包括垂釣、游泳、亂扔垃圾、砍伐古樹名木等11種行為列為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禁止行為,同時禁止在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性養殖活動。
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垂釣和游泳可能被罰款,《意見稿》提到,“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垂釣、游泳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一千元罰款。”
《意見稿》對攜帶犬只進入景區也列出了限制條件,“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平湖、高榜山—紅花湖景區和豐湖書院、豐渚園、荔浦風清等重要景點,但盲人、肢體重殘人士攜帶的導盲犬、扶助犬除外。禁止犬只進入的具體區域範圍由市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由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設定禁止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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