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惠城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是惠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城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 所屬地區:惠城區
  • 所屬部門:惠城區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藍偉健(黨委書記)
領導分工,內設機構,機構職能,

領導分工

藍偉健:區國資局黨委書記,主持區國資局黨委全面工作;
翁少芳:區國資局局長,主持區國資局全面工作:
張銳釗:區國資局黨委副書記,負責黨的建設、組織人事、意識形態、信訪維穩、行政、財務、法制、文體、檔案、保密等工作,分管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蔡志權:區國資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處置審批(或備案)、國有企業資產產權交易審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監管、行政審批、安全生產及脫貧攻堅(扶貧)等工作,分管資產管理股:
黃偉雄:區國資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國有(集體)企業的改制、監管企業的統評考核、應急管理、軍轉幹部日常管理、國有“殭屍企業”出清、黨風廉政、紀檢監察、宣傳及精神文明等工作,履行局內部審計職責,分管企業監督股,協管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內設機構

第四條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辦)。負責機關人事編制管理、財務、督辦、資產管理、審計、黨務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文秘、會務、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後勤服務保障工作;負責領導局機關、下轄事業單位及所監管企業黨的工作;負責機關和協調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群團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扶貧、信訪、應急管理等工作。
(二)資產管理股。組織擬訂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及資產費用標準,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畫;承擔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收益收繳工作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審批(審核)工作;組織實施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及統計報告工作;監督、規範國有資產產權交易並對產權變動進行合規性審核;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管理;負責產權糾紛調處、監管企業的法律事務等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承擔國有資產相關管理制度、監管制度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起草及協調工作;牽頭擬訂區屬國有資產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實施計畫。指導和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督促落實。
(三)企業監督股。研究提出國有、集體企業改革措施,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改制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安置以及區國有企業軍轉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國有企業債轉股、破產和兼併以及企業解散、清算、關停、重組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劣勢企業退出市場工作。負責對監管企業執行國資監管制度情況的監督,負責分類處置和督辦監管企業需要整改的問題。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處理意見建議;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運營情況信息指標及監測體系的建設、報告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及產權轉讓收益。建立和完善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長效激勵約束機制;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任免建議。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履職待遇、業務支出。負責國有資本金預結算編制和執行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指導、監督和評價所監管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機構職能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印發<廣東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8〕59 號)和《中共惠城區委、惠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州市惠城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惠城委發〔2019〕2 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和區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區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擬訂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管制度和辦法,經批准後實施。
(二)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變動、
清產核資、監督檢查和資產評估管理等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畫、產權轉讓、國有股權管理、重大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指導推進國有、集體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推動區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預算控制、產權監管、審計和稽核等,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五)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七)負責對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收入分配改革指導意見,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職務消費,完善企業領導人員激勵和約束制度。
(八)負責區國有企業軍轉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
1.加強統籌協調服務。根據中央、省、市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全面推進區域性國資國企綜合改革試驗。加強對全區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加強對區屬國企的監督、管理和服務,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推進全區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
2.加快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推動監管職能向資本管理、行業布局、結構調整、資源配置和檢查監督轉變,加強審核所監管企業主業和發展戰略規劃、年度全面預算管理的職責,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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