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障礙犯罪理論(emotional disturbance theory of offense)以情緒障礙解釋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論。屬精神分析學犯罪觀。美國心理學家w.希利與妻子布朗納1936年提出。他們通過對少年犯罪者的多年調查,認為由個體素質、家庭、環境等原因而引發的情緒障礙,是導致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於個體的獲得性具有依賴於素質和學習的特點,幼兒期確立的反應傾向使一些人養成缺乏社會性的個人主義及反社會的信念和態度。
這些人若在家庭、社會中對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感到不滿,正常的欲望、願望、衝動的實現受阻,就會產生長期的、深刻的情緒問題,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當安全的欲求、承認的欲求、完成目標的欲求、對新經驗的欲求、獨立和自由的欲求受阻時,年輕人特別容易產生不滿,出現情緒障礙,導致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