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遷原則

情勢變遷原則,又稱“情勢變更原則”。法律行為生效後,作為其成立基礎的客觀情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了行為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時,可依法變更或終止其原有效力的法律原則。它是現代各國契約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是民法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和運用。對其法律根據,學說中有約款說、相互性說、行為基礎說、誠信原則說、法律制度說等的區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情勢變遷原則
  • 外文名:rebus sie stantibus
  • 時期:契約有效成立後
  • 原因:契約原有效力顯失公平
  • 結果:允許變更契約內容
適用該原則的條件為:(1)鬚髮生了情事重大變更的事實,即法律行為據以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發生了實質性變動。如物價暴漲、貨幣嚴重貶值、爆發戰爭等;(2)該變更鬚髮生於法律行為成立後,債務關係消滅前;(3)該變更須基於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發生;(4)變更須是當事人行為時沒有預見並且不能預見的;(5)依立法宗旨,該變更發生後如仍維持原法律行為的效力則顯失公平。該原則的目的在於排除法律行為生效後因情事變更所生不公平結果,故變更原法律行為效力可為增減給付、延期或分期給付,直至終止、解除原法律行為。各國立法對此采不同態度:有些於法律中明文加以確認,持肯定說:有些則未予規定。持否定說。我國《民法通則》對此未予規定,但理論界多主張應適用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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