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訟所

息訟所,清朝末年,山東城鄉專以和解訟端的組織。辦法規定,在城鎮鄉區自治會中成立,每所設正副所長各1人,管理和解本區人民爭訟事件。處理訟端,須由原告來所面訴,若被告未同來時,派員傳喚。遇有不能和解事項,原、被告自行赴官署伸訴,息訟所不得干預。所和解事項以該區民事訴訟為限,刑事訴訟及涉訟事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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