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鄉鎮(社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煤礦除外,下同)。
(二)擬定全縣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綜合性管理意見,組織編制全縣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
(三)指導全縣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按要求牽頭建立與國家、省、市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的、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縣政府應對災害現場協調保障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全縣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駐縣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全縣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按規定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力量建設,按規定管理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指導各單位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按規定負責全縣消防工作,組織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負責防震減災工作;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
(十)組織協調全縣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上級下撥和縣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承擔縣減輕自然災害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縣級各有關部門和各鄉(鎮、社區)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擬定全縣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縣發展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五)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科學技術規劃研究、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六)根據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安排部署,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縣際跨區域交流合作和應急救援。
(十七)結合本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負責本部門“放管服”及權責清單相關工作。
(十八)職責調整。將原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除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原縣應急管理辦公室的職責、縣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縣民政局的救災職責、原縣國土資源局(縣不動產登記局)的地質災害防治、縣水務管理局的水旱災害防治、原縣農業局(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的草原防火、原縣生態文明建設局(縣環境保護局、縣林業綠化局)的森林防火職責,以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及其辦公室職責等整合,劃入縣應急管理局。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縣水務管理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息烽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縣級應對災害應急救援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息烽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務管理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按要求建立與國家、省、市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的、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種災害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落實國家、省、市應急指揮機構和相關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要求。
(2)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息烽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及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3)縣水務管理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息烽縣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息烽縣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及其他惡劣天氣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4)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縣水務管理局等部門可以提請縣應急局,以縣級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縣級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動用救災物資,負責提出縣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並組織調出。
(2)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縣級救災物資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會同縣應急局負責指導縣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委託縣應急局承擔縣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物資調出。
第四條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縣應急管理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本部門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本部門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預決算、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內部審計、機關後勤、鄉村振興、重要文稿起草審核等工作。承擔本部門思想政治、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黨務公開、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等工作。承擔應急值班值守、政務值班等工作;組織擬訂息烽縣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對接氣象等部門及時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統籌全縣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息烽縣總體應急預案、指導編制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管理,承擔應對災害現場協調保障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應急管理方面的縣際跨區域交流合作和應急救援工作;銜接駐縣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做好軍民融合工作。承擔縣級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信息傳輸渠道;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擬訂有關科技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法規宣傳教育培訓科。組織擬定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綜合性管理意見;承擔政策研究相關工作;指導應急管理系統法治建設工作;依法負責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擔依法行政相關工作;承擔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備案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承擔法律顧問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和非煤礦山、工礦商貿、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承擔本部門應急管理、安全生產與自然災害防治權力和責任清單的編制與更新工作。督促引導應急救援隊伍按照規定開展教育培訓,指導協調縣級綜合培訓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眾安全知識普及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編制全縣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相關經濟政策措施建議;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建設和避難設施建設。
(三)防災減災科。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災害救助、救災捐贈等工作;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上級下撥、縣級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牽頭組織縣內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受災民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指導完善社會力量和市場參與救災工作機制。組織起草全縣消防綜合性管理意見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承擔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縣內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協調颱風及其他惡劣天氣期間防禦工作;承擔縣減輕自然災害委員會辦公室、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四)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監督、評估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承擔全縣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信息統計分析工作。組織擬定全縣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和本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計畫;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綜合執法監督工作;受理自然災害、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投訴並進行查處;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科。承擔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大危險源管理、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監督指導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建設項目的設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和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第三類)經營備案及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審核頒證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安全生產基礎科。承擔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天然氣(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尾礦庫(含赤泥庫、磷石膏庫)、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重大危險源管理、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程、標準情況,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指導監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關閉工作。組織開展除省、市負責以外的非煤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承擔綜合協調相關行業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