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全州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切實築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國衛基層發〔2014〕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湖北省進一步加強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鄂政辦發〔2015〕90號)、《湖北省進一步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意見》(鄂政辦發〔2017〕30號)、《州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恩施州政規[2020]1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鄉村醫生管理辦法(暫行)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的執業醫師、執業護士,經註冊在村衛生室執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二章 執業準入
第三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科學核定村衛生室鄉村醫生人數。根據各村服務人口、醫療衛生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原則上每千人應配備1名鄉村醫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適當增加,以縣市為單位鄉村醫生占農業人口的比例控制在1.15‰以內,每所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
第四條 規範鄉村醫生執業準入。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需具備中等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由本人提交申請、鄉鎮衛生院初審、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考核,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進入村衛生室執業,鄉村醫生的執業註冊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執行。從事護理、藥事和醫技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執業資格。有條件的地方鼓勵鄉鎮衛生院派駐醫師到村衛生室執業。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五條 鄉村醫生採取“縣招、鄉村聯管、村用”的管理方式,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負責,鄉村醫生要服從鄉鎮衛生院和轄區村委會的雙重管理。
第六條 加強鄉村醫生思想政治建設。鄉村醫生須按時參加屬地村委會政治思想學習,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第七條 加強鄉村醫生醫德醫風建設。嚴格遵守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鄉村醫生著裝要規範,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八條 建立健全例會制度。鄉鎮衛生院至少每月組織轄區內村衛生室人員召開一次例會,村醫匯報本村衛生室上月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工作情況,報送相關信息報表。鄉鎮衛生院匯總各村衛生室工作情況,對村醫開展業務和衛生政策培訓,協調解決村醫反映的問題。
第九條 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
(一)鄉村醫生應當遵守《湖北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鄂衛生計生髮〔2017〕18號)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範執業活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範、常規。
(二)鄉村醫生應在許可的執業範圍內,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按規定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得超範圍執業。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實施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和零差率銷售。實行醫療廢物分類管理,對不可回收和可回收廢物分類處理,交由鄉鎮衛生院集中處置。
(三)積極做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保質保量完成鄉鎮衛生院核定不低於40%的項目工作任務,多勞多得,優勞優酬。
(四)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第十條 嚴格鄉村醫生工作紀律。
(一)嚴格考勤管理。鄉村醫生每月工作時間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工作日數。遵守勞動紀律,工作時間須公示,對2人以上的村衛生室要合理安排工作與休息時間,並有交接班記錄,對一人一室的村衛生室人員休息或入戶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時要在醒目處告知事由和聯繫電話。村衛生室工作人員年休假時間連續2天及以上的,必須向鄉鎮衛生院分管院長請示同意後並報村支兩委(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備案方可休息。
(二)嚴格請銷假制度。鄉村醫生需請假的,需向鄉鎮衛生院請假,同時向屬地村支兩委報備。請假期滿,應到鄉鎮衛生院予以銷假並向屬地村委會報備,未按規定銷假報備的,按曠工處理。
(三)嚴明勞動紀律。鄉村醫生本年度請假期滿未返崗以及曠工的,連續5天以上(含5天)或累計超過10天(含10天),其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加強村衛生室財務管理。鄉鎮衛生院指導村衛生室做好醫療業務收支記錄及資產登記等工作。村衛生室要主動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並將藥品品種和購銷價格在村衛生室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
第十二條 實行鄉村醫生定期培訓。
(一)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畫,建立鄉村醫生培訓長效機制;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於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2周,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二)鄉村醫生實行業務目標考核制度,由鄉鎮衛生院與鄉村醫生簽訂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量化細化工作目標和任務,定期開展業務督導。
第十三條 實行鄉村醫生績效考核。
(一)鄉村醫生的績效考核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衛生院負責考核其業務能力、工作完成情況,收集村委會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紀律、民眾滿意度等內容的評價和建議。績效考核結果認定分4個等次(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將作為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和財政補助發放的主要依據。
(二)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註冊部門應當註銷其執業註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女性年滿55周歲),不再進行執業註冊;確有需要或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可擇優返聘為鄉村醫生繼續執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執業。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給予獎勵,鼓勵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村衛生室人員的補助水平,有條件的地方採取多種方式提高村衛生室人員養老待遇。
第十六條 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州衛健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