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料
(一)企業單位營業執照或國家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掃描原件);
(二)加蓋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掃描複印件);
(三)單位法人委託書及經辦人個人身份證(掃描原件)。
二、辦理程式
(一)受理:收件並初審是否符合規定;提供資料是否齊全、是否合法有效;錄入相關信息並提交資料傳遞至審批;
(二)審批:核對錄入信息,對受理、收件等情況進行審批,單位經辦人在住房公積金單位開戶憑條上籤字。
第二章 個人賬戶設立
一、職工含義
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有工作崗位,但由於學習、病傷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與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或者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人員,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但仍保留勞動關係的離崗職工。
二、特殊情況繳存開戶
(一)借調、外派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與人才中介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後,被派往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繳存有契約明確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簽訂契約或簽訂的契約沒有明確的,由用工單位繳存;
(二)行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借調、外派等人員,由工資發放單位繳存;
(三)差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借調、外派等人員,沒有簽訂契約或簽訂的契約沒有明確的,原則上由用工單位繳存。
三、申請資料
1.《恩施州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登記表》(單位經辦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的原件);
2.單位經辦人個人身份證(掃描原件)。
四、辦理程式
(一)受理:收件並初審是否符合規定;提供資料是否齊全、是否合法有效;錄入相關信息並提交資料傳遞至審批;
(二)審批:核對錄入信息,對受理、收件等情況進行審批。
五、說明
(一)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含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
(二)存在相同身份證號碼的正常和封存的賬戶,不允許再次開戶;
(三)個人賬戶四種狀態:正常、封存、銷戶、凍結。
第三章 繳存人狀態變更(封存與啟封)
一、個人賬戶封存與啟封
單位不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一)封存情形
封存包含退休封存、離職封存、破產改制封存、同城轉移封存、其他封存。
(二)封存與啟封辦理
1.封存
(1)封存手續由單位辦理;
(2)《恩施州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狀態變更表》(掃描原件)。
2.啟封
《恩施州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狀態變更表》(掃描原件)。
二、辦理程式
收件並初審是否符合規定;提供資料是否齊全、是否合法有效;錄入相關信息並辦理相關手續。
三、說明
封存和啟封手續在州中心各服務大廳辦理時由州中心工作人員直接辦理;單位經辦人在州中心網上大廳辦理時需審批辦理。
第四章 集中封存戶
一、含義和作用
集中封存戶是住房公積金中心為管理集中封存的職工個人賬戶而設立的管理戶,其作用是集中存放封存的個人賬戶。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暫停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應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並由州中心集中管理。
二、集中封存戶封存的辦理
應封存的個人賬戶由單位申報,審核後轉入集中封存戶。進入集中封存戶後,因轉移和提取原因需要從集中封存戶轉出的,按規定辦理轉移(轉到新單位)或提取(必須是銷戶提取)手續。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
一、匯繳
(一)含義
匯繳是指單位按月將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代扣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匯總繳存到歸集專戶,並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業務。
(二)繳存基數與起始時間
1.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年總收入除以1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新參加工作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參加工作當月工資。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調入當月工資,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2.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扣的住房公積金按時足額匯繳,不得多繳或少繳;
3.資金到賬後,及時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4.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5%-12%,同一單位應選擇相同的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三)辦理程式
1.核定:由繳存單位和住房公積金中心對繳存單位應匯繳的住房公積金進行核定,繳存單位按核定後的金額繳交住房公積金;
2.單位當月有新錄用、轉入、轉出、封存職工的,由單位先辦理職工個人賬戶開戶、轉入、轉出和封存手續,再辦理單位匯繳核定,列印匯繳核定單,繳存單位按匯繳核定後的金額繳交住房公積金。
二、補繳
(一)含義
補繳是指單位將欠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到歸集專戶,並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二)補繳情形
1.新參加工作職工或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2.單位少繳、逾期繳存、緩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3.因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上調需補繳住房公積金的。
(三)申請資料
1.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補繳說明(掃描原件);
2.單位填寫《恩施州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單位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掃描原件)。
(四)辦理程式
1.核對單位補繳清冊(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人數、金額、補繳起止年月、補繳月數、總補繳金額等)是否規範,有無單位經辦人簽字和單位印章;補繳清冊和補繳金額是否一致;
2.已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銷戶手續之前可以補繳單位少繳、漏繳的住房公積金)。
三、未分配金額轉移
(一)主管部門下面有多個二級單位開戶,二級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由主管部門統一繳存時,業務系統自動將資金掛賬到主管部門歸集暫存款,辦理未分配金額轉移業務。業務辦理完成後列印《單位未分配金額轉移憑條》,單位經辦人簽字。
(二)職工在州內因工作調動辦理轉移手續後,原單位需給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業務。
1.單位將補繳資金掛賬到原單位歸集暫存款,單位提供情況說明,辦理未分配金額轉移業務。業務辦理完成後列印《單位未分配金額轉移憑條》,單位經辦人簽字確認。
2.資金分配轉移到新單位後,掃描單位情況說明,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業務。
第六章 個人賬戶關聯和合併
一、合併情形
當同一職工存在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時,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關聯和合併手續。
二、相關規定
按照“一人一戶”的原則進行個人賬戶關聯和合併,具體情況如下:
1.其中有一個正常狀態賬戶,把其他狀態賬戶都關聯到正常狀態賬戶(不需要區分先後順序),再辦理賬戶合併手續;
2.其中沒有一個正常狀態賬戶,把其他狀態賬戶都關聯到一個有資金餘額的賬戶(不需要區分先後順序),再辦理賬戶合併手續。
三、申請資料
繳存人或單位經辦人持個人身份證、工作變動手續或單位相關資料辦理,並拍照存檔。
四、辦理程式
1.收件並初審是否符合規定;提供資料是否齊全、是否合法有效;錄入相關信息並辦理相關手續;
2.個人賬戶關聯和合併業務在全州範圍內都可辦理。
第七章 轉 移
一、轉移分類
轉移是指由於單位調整或職工工作調動等原因,職工個人賬戶及其住房公積金由原單位管理戶轉入新單位管理戶。轉移業務有同城轉移和異地轉移。
二、相關規定
(一)繳存人在恩施州內工作變動,只能辦理住房公積金同城轉移;
(二)繳存人到恩施州外工作,並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和人事關係的,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或提取銷戶手續;
(三)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中個人身份證號碼、姓名與轉移人信息不一致的,須由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更正信息後方可辦理轉移手續;
(四)本轄區內,由單位統一辦理多人到同一單位住房公積金轉移業務的,提供《恩施州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表》,附本次轉移職工花名冊,並加蓋單位公章;
(五)繳存人或委託人辦理轉移業務時需拍照存檔。
三、同城轉移
(一)含義
同城轉移是指在恩施州內不同單位間的住房公積金轉移。
(二)申請資料
1.本人憑個人身份證、工作變動手續或現用人單位用工情況資料(掃描原件);
2.單位代辦的憑單位相關資料或入職資料、單位經辦人身份證(掃描原件)。
(三)辦理程式
1.受理:收件並初審是否符合規定;提供資料是否齊全、是否合法有效;錄入相關信息並辦理相關手續,單位經辦人在同城轉移憑證上籤字;
2.審批:核對錄入信息,對受理、收件等情況進行審批;
3.賬戶轉移業務在全州範圍內均可辦理。
四、異地轉移
(一)含義
異地轉移是指職工住房公積金在恩施州內和州外單位間的轉移。異地轉移應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以下簡稱接續平台),由轉出地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轉出地中心)和轉入地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轉入地中心)分別辦理轉出和轉入手續。
(二)申請資料
1.從州外轉入:
(1)職工本人身份證(掃描原件);
(2)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掃描原件);
(3)委託單位辦理的,提供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和《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委託書》(均為掃描原件)。
2.從州內轉出:職工應向轉入地中心提出異地轉移申請,應向轉入地中心提供以下資料:
(1)職工本人身份證(掃描原件);
(2)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掃描原件)。
(三)辦理程式
1.從州外轉入:
(1)轉入單位申請為轉入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按個人開戶程式辦理;
(2)在轉入地中心設立個人賬戶續交6個月後,由職工本人或委託單位向轉入地中心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委託單位辦理的,填寫《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委託書》和《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由轉入地中心受理後通過接續平台按程式辦理。
(3)轉入地中心向轉出地中心傳遞《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繫函》,轉入地中心收到接續平台傳遞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及轉入資金後,將轉入資金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2.從州內轉出:
(1)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提供調動資料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封存6個月後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手續;
(2)在異地繼續繳存的:提供調動資料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由轉入地中心通過接續平台向轉出地中心傳遞《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繫函》,轉出地中心憑《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繫函》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資金轉至轉入地中心,並辦理賬戶銷戶手續。
第八章 提 取
一、提取範圍
(一)購買恩施州境內或戶籍地(地、市一級,下同)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恩施州境內或戶籍地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購買恩施州境內或戶籍地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四)無自有產權房屋租賃住房的;
(五)低收入困難家庭繳納物業管理費的;
(六)自住住房拆遷還建補差部分支取的;
(七)離休、退休、辭職、辭退、開除等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係或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基本要求
(一)繳存人(法定繼承人或法定監護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實行面簽並拍照存檔;
(二)繳存人有住房公積金借款或擔保的,必須償清住房公積金借款本息或擔保債務,清償後如有餘額,方可提取;
(三)繳存人在恩施州境內工作調動,只能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以繼承、贈與、分割、合併、交換等方式及補辦、換髮取得《不動產登記證》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無論是否同一提取範圍,住房公積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銷戶提取、對沖還貸的除外)。
三、相關規定及收件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1.規定:
(1)可提取繳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的資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契約的金額;
(2)購買的自住住房為繳存人配偶單獨個人所有的,繳存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3)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免徵契稅對象因購買住房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的,以稅務局免徵契稅資料代替契稅完稅憑證。
(4)購房契約和購房發票的真實性要進行核實。購買新建商品房發票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台》進行查詢;購買新建商品房契約通過當地房產部門網站進行查驗。如無法查驗購買新建商品房契約真實性的,可電話聯繫當地房產部門或委託當地住房公積金中心進行核實。購買二手房的,電話聯繫當地房產部門、稅務部門進行核實。
(5)提供的購房相關資料必須在1年以內。
2.收件:
(1)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提供經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首付款增值稅發票(掃描原件);
(2)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提供《經濟適用房買賣契約》、首付款稅務發票或財政部門監製的收款憑證(掃描原件);
(3)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買賣契約》、契稅完稅憑證、《不動產登記證》、購房增值稅發票(掃描原件);
(4)購買恩施州境外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提供當地戶籍資料(掃描原件);
(5)繳存人個人身份證、銀行卡(掃描原件);
(6)由代理人辦理的,應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委託書或者由雙方在服務大廳面簽委託書(掃描原件)並拍照存檔、代理人個人身份證(掃描原件)。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規定:
自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手續之日起1年以內(以最後1個行政審批時間為準),可提取繳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的資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契約的金額。
2.收件:
(1)在國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應提供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的批准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房屋建造施工契約(掃描原件);
(2)在國有土地上翻建自住住房(指對原自住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並重新建造),應提供原《不動產登記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房屋建造施工契約(掃描原件);
(3)在國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指房屋主體結構嚴重損壞,需對房屋主體結構進行拆換,但不需要全部拆除),應提供原《不動產登記證》、相關部門的批准手續、1年以內的《危房鑑定報告書》及房屋大修施工契約(掃描原件);
(4)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應提供相關土地、規劃等職能主管部門的批准手續、房屋建造施工契約(掃描原件);
(5)繳存人個人身份證、銀行卡,建房人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狀況資料(掃描原件)。
(三)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1.償還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1)規定:
借款人及配偶償還恩施州住房公積金借款本息1年以上,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能夠全部償清剩餘借款本息時,可辦理一次性抵扣手續;
借款人及配偶償還戶籍地住房公積金借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不超過提取月前12個月的還款總額。
(2)收件:
償還恩施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申請人個人身份證;
償還戶籍地住房公積金貸款,首次申請提取的,提供申請人個人身份證、《商品房買賣契約》、《住房公積金借款契約》、住房公積金中心還款明細表、銀行卡、婚姻狀況資料(掃描原件);再次申請的,只需提供住房公積金中心還款明細表;
未提供過當地戶籍資料的,需提供當地戶籍資料(掃描原件),已提供過的不需再提供。
2.償還自住住房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的
(1)規定:
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金額不超過提取月前12個月的商業銀行還款總額;
‚購買的自住住房為繳存人配偶單獨個人所有或銀行借款契約為繳存人配偶一人的,繳存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2)收件:
《商品房買賣契約》、《商業銀行借款契約》、還款憑證或還款流水,按期還款的,提供最近1年的銀行還款明細(均為掃描原件);提前部分還款或提前結清貸款的,提供銀行還款憑證掃描原件,銀行還款明細中有提前還款記錄的,不需提供;
繳存人個人身份證、銀行卡、婚姻狀況資料(掃描原件);
未提供過當地戶籍資料的,需提供當地戶籍資料(掃描原件),已提供過的不需再提供。
(四)繳存人無自有產權房屋租賃住房的
1.租賃廉租房、公租房的
(1)規定:房屋租賃期內,每個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租金;
(2)收件:提供繳存人個人身份證、銀行卡、與住房保障中心簽訂的《廉租房租賃協定》或《公租房租賃協定》、房屋租賃付款憑證,承租人為配偶的提供婚姻狀況資料(掃描原件)。
2.租賃社會出租房屋的
(1)規定:房屋租賃期內,每個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租金,最高不超過1萬元。
(2)收件:
提供繳存人個人身份證、銀行卡、婚姻狀況資料、房產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的1個月以內的無房證明(掃描原件);
‚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賃契約(掃描原件)。
3.說明:
(1)職工繳存地和工作地不一致的,憑工作地房產部門出具夫妻雙方的無房證明,由單位提供用工相關資料;
(2)夫妻雙方都為繳存職工的,必須錄入夫妻雙方的信息。
(五)低收入困難家庭繳納物業管理費的
1.規定:每個家庭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物業管理費;
2.收件: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證明、當年所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用憑證、申請人個人身份證、銀行卡(均為掃描原件)。
(六)自住住房拆遷還建補差部分支取的
1.規定: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房屋補差金額。
2.收件:提供申請人個人身份證、銀行卡、《房屋拆遷補償協定》、1年以內的房屋補差付款憑證(稅務部門或財政部門監製的票據掃描原件),房屋拆遷補償協定人為配偶的,提供婚姻狀況資料。因與房屋拆遷補償部門有債務往來,無補差付款憑證的,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均為掃描原件)。
(七)離休、退休、辭職、辭退、開除、與單位終止勞動或人事關係、出境定居的
1.規定:離休、退休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再辦理銷戶手續;辭職、辭退、開除、與單位終止勞動或人事關係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賬戶封存6個月後辦理銷戶提取或轉移手續;出境定居的,辦理銷戶提取手續。
2.收件:提供申請人個人身份證(原件)、銀行卡,同時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證、退休證或職工離、退休檔案(掃描原件);
(2)辭職、辭退、開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的,應提供解除勞動關係契約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的相關資料(掃描原件);
(3)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註銷相關資料(掃描原件)。
3.說明:
(1)封存期內,符合其他部分提取或銷戶提取條件的,先辦理啟封再辦理部分提取或銷戶提取手續;
(2)職工賬戶封存後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凡單位名稱發生變更,原單位已辦理了單位名稱變更業務的,不需要職工個人再提供單位名稱變更說明。
(八)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規定:
(1)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生效之日起,由法定繼承人或法定受遺贈人申請辦理賬戶銷戶手續,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餘額;
(2)有2個以上法定繼承人或法定受遺贈人的,經各方協商一致,共同到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現場簽署承諾書(掃描原件並拍照存檔)後辦理提取手續;
(3)法定未成年繼承人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的,由法定監護人代理提取;
(4)無法定繼承人和無法定受遺贈人的,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同時註銷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憑社區、民政、司法機關相關資料辦理)。
2.收件:提供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或法定受遺贈人身份證、法務部門或公證機關出具的法定繼承人或法定受遺贈人證明、未成年繼承人身份證、法定監護人監護證明、法定監護人身份證明(以上證明均為掃描原件)。
四、辦理程式
1.受理:受理並審查提取原因、繳交狀況、個人賬戶餘額、個人賬戶凍結封存狀況,核對提取人身份證明,審查提取人所提供的相關證件及資料是否齊全、是否合法有效,錄入相關信息並提交審批,資料不齊或不符合提取規定的不予受理,並告知原因;
2.審批:對資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批;
3.提取人在《住房公積金銷戶憑證》或《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上籤字。
第九章 單位信息變更
一、含義
單位信息變更是指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開戶登記的單位,其單位信息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地址、郵政編碼、單位經辦人信息等發生變化,須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憑相關資料申請辦理單位信息變更手續,並拍照存檔。
二、申請資料
1.變更單位名稱的,提供新的法人證書或單位設立批准檔案或營業執照;變更單位經辦人的,應提供變更單位經辦人個人身份證(掃描原件);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人證照或法定代表人任命檔案(掃描原件)、變更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2.單位經辦人身份證(掃描原件)。
三、辦理程式
1.受理:收件並初審是否符合規定;提供資料是否齊全、是否合法有效;錄入相關信息並提交審批;
2.審批:核對錄入信息,對受理、收件等情況進行審批,單位經辦人在單位信息變更登記憑條上籤字。
第十章 個人信息變更
一、含義
個人信息變更是指職工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發生變化時,須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視窗申請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手續(拍照存檔)。
二、相關要求
(一)個人賬戶正常狀態下的個人信息變更,除姓名、身份證號碼變更要經過審批程式外,其他信息變更由受理人直接辦理;
(二)依法凍結情形在解除凍結後進行變更;
(三)職工本人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業務的,持變更情況說明及本人身份證辦理(掃描原件)。
三、申請資料
個人身份證及變更材料(掃描原件並拍照存檔)。
四、辦理程式
(一)受理:收件並初審是否符合規定;提供資料是否齊全、是否合法有效,錄入相關信息並提交審批;
(二)審批:核對錄入信息,對受理、收件等情況進行審批。職工本人在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憑條上籤字。
第十一章 單位註銷
一、相關規定
(一)單位因整體轉移,職工全部按住房公積金轉移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同時憑單位申請辦理單位賬戶註銷手續。
(二)單位歸集暫存款餘額為零。
(三)職工個人賬戶去向明確。
二、申請資料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註銷申請書(申請事項及理由並蓋章),經辦人個人身份證(掃描原件);
(二)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提供上級或有關部門批准檔案、人民法院破產裁定或公司決議等(掃描原件);
(三)單位因整體轉移銷戶的,提供上級或主管部門相關檔案,單位書面申請和轉移花名冊(掃描原件);
(四)單位合併註銷的,提供相關批准檔案(掃描原件)。
三、辦理程式
(一)受理:收件並初審是否符合規定;提供資料是否齊全、是否合法有效;錄入相關信息和收件資料並提交審批。
(二)審批:核對錄入信息,對受理、收件等情況進行審批。單位經辦人在住房公積金單位註銷憑條上籤字。
第十二章 錯賬調整
一、錯賬調整情形
錯賬調整是指單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職工住房公積金錯繳,需要進行調整的業務。
(一)單位核定錯誤多繳;
(二)單位重複補繳;
(三)超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多繳;
(四)其他原因造成錯繳。
二、申請資料
(一)單位錯賬調整申請表,包括錯賬事由、調整事項及金額、匯(補)繳錯誤原因說明、調整前及調整後相關信息(掃描原件);
(二)單位經辦人身份證(掃描原件)。
三、辦理程式
(一)受理:收件並初審是否符合規定;提供資料是否齊全、是否合法有效;錄入相關信息並提交審批。
(二)審批:核對錄入信息,對受理、收件等情況進行審批,單位經辦人在《恩施州住房公積金錯繳更正申請表》簽字(掃描原件)。
說明:單位辦理多繳調整的,應事先向調整涉及的繳存職工說明情況。
第十三章 降低比例繳存、緩繳
單位因經營狀況或其他原因造成單位住房公積金繳交確有困難的,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申請材料
(一)單位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的書面申請(掃描原件);
(二)上年度財務報告(掃描原件);
(三)上年度審計報告或有關部門核定為困難單位的資料(掃描原件);
(四)經公示後的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會議或工會決議(掃描原件)。
二、辦理程式
(一)受理:收件並初審是否符合規定;提供資料是否齊全、是否合法有效;錄入相關信息並提交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審批: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四章 基數調整
一、相關規定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每年一次,調整時間為每年1月1日-2月28日,企業單位可為每年7月1日-8月30日。
(二)單位應如實填寫職工人數、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和月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應分別實行以元為單位。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後原則上在一個年度內不能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按程式報州中心審批後辦理。
(四)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確定,應以上年度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計算。職工個人月繳存額上下限不得超過(或低於)州中心每年發布的年度繳存額上下限。
二、申請資料
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需加蓋單位公章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掃描原件)。
三、辦理程式
1.職工在本單位一個年度內第一次調整基數不需要審批,第二次及以上應按程式審批後辦理;
2.職工調動單位後第一次調整基數不需要審批。
第十五章 查 詢
職工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及本年度住房公積金業務明細時,通過以下方式:
一、櫃檯查詢。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到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櫃檯查詢。
二、網站查詢。職工登錄恩施州住房公積金中心網站“個人網廳”,輸入本人的身份證號碼或者預留住房公積金中心繫統電話號碼查詢。若是第一次登錄,先註冊再登錄查詢。
三、微信公眾號查詢。關注“恩施公積金”微信公眾號並註冊,再登錄查詢。
四、手機公積金APP查詢。下載手機公積金APP,選擇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城市,先註冊再登錄查詢。
五、支付寶查詢。在支付寶首頁搜尋“恩施公積金”,不需註冊,刷臉查詢。
第十六章 失信管理
一、繳存職工有以下情形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停止支付或責令職工限期退回所提資金,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繳存職工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當地紀檢監察機關,並納入黑名單管理。在限期內主動退回的,5年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通過其他途徑追回或未退回的,10年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有法院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記錄的,納入黑名單管理,5年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契約、發票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納入黑名單管理,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二、繳存單位或單位經辦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停止支付或責令繳存職工限期退回所提資金,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出具虛假材料造成繳存職工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中心可提請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
(二)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契約、發票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章 附 則
一、本操作規程由恩施州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和補充。
二、本操作規程自2019年9月1日起開始實行,原《恩施州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操作規程(暫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