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1998年4月13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發布單位】81810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6-04
【生效日期】1998-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按規定生育第二個孩子的,生育間隔須在五年以上。晚婚晚育或婚後五年不育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懷孕的,不受生育間隔限制。修改為:按規定生育第二個孩子的,生育間隔須在四年以上。晚婚晚育或婚後五年不育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懷孕的,不受生育間隔限制。
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屬從事各種經營活動人員的,收取相當於男女雙方一年總收入的計畫外生育費,並吊銷營業證、照一年。修改為:屬從事各種經營活動人員的,收取相當於男女雙方一年總收入的計畫外生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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