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6日州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
- 頒布單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05.26
- 實施時間:2011.05.26
(2011年5月26日州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人口、環境和資源保護、社會保障、民政、民族等工作中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須提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圍繞地方工作大局,堅持黨的領導,集體行使職權,遵守法定程式。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決定:
(一)為了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州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所採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州、促進民族團結與社會和諧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部署;
(三)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調整方案及年度計畫的部分變更;
(四)州本級財政決算草案,州本級財政預算的重要調整以及州本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的調減,還貸資金納入州本級財政預算的政府舉債;
(五)在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申請許可;
(六)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報請決定的事項;
(七)撤銷州人民政府、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
(八)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九)中共恩施州委建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州人民代表大會交由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州人民政府、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
(二)州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及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州本級預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及本級非稅收入的收支和管理情況;
(三)州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四)全州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州本級住房公積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五)州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和州城城市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全州森林保護、耕地保護、推進新農村建設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州域內跨縣市河流的開發利用、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州重要礦產資源、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及開發利用情況;
(七)州域內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性公共事件、社會反映強烈的對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或者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的生產經營事故及其處理情況,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疫情和防治措施;
(八)州人口、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的發展規劃及重大改革方案;
(九)州民政、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州域內州級以上歷史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情況;
(十一)有州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的,或者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對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
(十二)州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州人民政府、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徵求意見後,再按照審批許可權報請批准:
(一)州域內鄉級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調整及行政區域名稱的變更;
(二)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州城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及其修編;
(三)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與變更。
第七條 本規定第四條所列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書面建議的形式提出;第五條、第六條所列重大事項,應當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出。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建議,一般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於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說明;
(四)該重大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等資料。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式進行。
主任會議、州人民政府、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州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建議、報告。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州人民政府、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州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對法定機關提出的議案,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該議案後的二個月內進行審議;對法定人員提出的議案,常務委員會從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審議;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報告和建議,主任會議應當在收到該報告或者建議後的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九條 為擴大公民有序參與,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重大事項的議案原案或者決議草案採取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聽取人民民眾意見,也可以納入聽證程式組織聽證。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在通過後的七日內書面通知提出議案或報告的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就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執行,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對應當報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不報告或者越權作出決定,以及對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對提出的審議意見不研究處理的,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提出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並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撤銷有關機關越權作出的決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本州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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