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通卡,別名是借記卡,隸屬於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兩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恆通卡
- 別名:借記卡
- 隸屬: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 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兩種
發行機構,使用規則,
發行機構
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使用規則
恆通卡(借記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恆通卡(借記卡)是由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發行的人民幣磁條借記卡(以下簡稱:恆通卡),按發卡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兩種。單位卡和個人卡分別有主卡和副卡,主卡具有存取現金(限個人卡主卡)、轉賬結算、消費、查詢等功能,副卡有取現(限個人卡副卡)、消費和查詢等功能。
第二條 恆通卡屬記名式借記卡,持卡憑密碼可在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營業機構和特約商戶,以及在“銀聯”標識的終端上使用。
第三條 恆通卡所有權屬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轄營業機構為發卡機構。依照本章程申請取得恆通卡的單位和個人為持卡人。發卡機構依照本章程有權註銷或停止持卡人使用恆通卡。
第四條 發卡機構、持卡人和特約商戶均需承認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領
第五條 凡在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均可向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轄營業機構申領恆通卡,不需提供擔保。
第六條 單位卡的主卡和副卡憑單位基本存款戶開戶許可證、單位代碼證書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書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並指定副卡使用限額。
第七條 個人卡主卡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副卡由主卡持卡人憑本人及副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並由主卡持卡人指定副卡使用限額。
第八條 申領人申辦恆通卡時,應按規定如實填寫申請表,經發卡機構對申請表中所填資料審查後,對符合條件的準予領卡。
第九條 恆通卡開戶,申領人需按照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相關公告的標準繳納開戶工本費。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條 持卡人憑恆通卡可在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聯網的營業機構、自動櫃員機(ATM)上存取現金、查詢餘額、辦理轉賬、修改密碼和在POS機聯網的特約商戶消費。
持卡人還可通過“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電話銀行系統”查詢存款餘額和歷史交易情況等。
第十一條 恆通卡必須先存後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二條 單位卡內賬戶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單位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單筆交易超過規定金額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個人卡賬戶的資金只限於其持有的現金存入,以及其工資性款項和屬於個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轉賬存入。
第十三條 恆通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凡因出租和轉借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單位卡如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更換持卡人時,應由開戶單位開具更換持卡人的證明,並及時到原發卡機構辦理換卡手續,在此之前發生的風險和損失,由開戶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發卡機構對個人卡持卡人存(取)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業務,按現行儲蓄大額現金存取規定辦理。客戶在自動櫃員機(ATM)上取款每日累計不得超過20000元等值人民幣,跨行自動櫃員機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中國銀聯及人民銀行的相關限額規定。
第十五條 持卡人跨行、跨地區(發卡城市之外)取款按發卡機構公告的標準繳納手續費,由營業機構直接從持卡人存款賬戶扣收。
第十六條 持卡人如遇恆通卡被自動櫃員機(ATM)吞沒時,應及時與自動櫃員機(ATM)所屬營業機構聯繫,並按銀行指定時間及要求到相應營業網點辦理領回手續。超過4個工作日未領取的,櫃員機所在網點將按照有關規定對被吞卡片進行剪卡處理,持卡人須到我社營業網點辦理補卡手續,並交納補卡手續費。
第十七條 發卡機構按照公告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務費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內容支付費用,發卡機構可中止提供相應服務。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發生變動時,發卡機構應上報有關金融監管部門並對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該變動的,可在公告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銷戶手續,超過期限未辦理銷戶的,視為接受。
第十八條 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恆通卡暫時無法使用的,發卡機構將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或提供必要幫助,但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章 掛 失
第十九條 持卡人如遺失卡片、遺忘個人密碼,必須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機構申請辦理書面掛失,並按照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相關公告的標準繳納手續費。在特殊情況下,持卡人可以用口頭或通過電話銀行申請掛失,但必須在5天內補辦書面掛失申請手續。發卡機構受理掛失後,即可停止支付。辦理書面掛失手續7天后可補發新卡。
在營業機構受理掛失手續之前所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二十條 如持卡人掛失恆通卡後,在銀行補發新卡前又找回原卡,可由持卡人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及原掛失卡向發卡單位申請恢復使用原卡。
第五章 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的權利、義務
一、持卡人憑有效恆通卡可按規定辦理存取現金(限個人卡主卡)、轉賬結算、消費、查詢等,如遇拒絕辦理受卡業務,持卡人有權向發卡機構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
二、持卡人如對交易記錄有疑問,有權向發卡機構查詢核對。
三、恆通卡必須憑密碼使用。持卡人對密碼要嚴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碼而引起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負責。
四、恆通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係繼續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關信息資料變更時,必須及時、如實向發卡機構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否則因信息資料變化而引起的全部責任由持卡人承擔。
六、持卡人需註銷恆通卡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恆通卡向發卡機構提出申請,結清餘額,交回恆通卡。單位卡銷戶時,其卡內賬戶資金須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
七、持卡人如違反本章程規定使用恆通卡,由此產生的風險、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卡機構的權利、義務
一、發卡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恆通卡業務,根據本章程規定保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為持卡人提供優質、快捷、安全的服務。
二、當持卡人要求查詢三個月內本人卡內賬戶餘額、交易明細或要求列印交易記錄對賬單時,發卡機構應為持卡人提供該項服務。當持卡人要求查詢超過三個月的交易明細或要求列印交易記錄對賬單時,發卡機構可向持卡人收取相關服務費用。
三、持卡人如違反本章程的規定,發卡機構有權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資格並收回恆通卡。
四、發卡機構對下列行為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並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虛假掛失;偽造恆通卡;使用偽造或作廢恆通卡;冒用他人恆通卡等。
五、發卡機構對持卡人的資信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六章 計 息
第二十三條 恆通卡記憶體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利率和計息方法計付利息。個人卡代征利息所得稅。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發卡機構和主管部門制定的業務規章辦理。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發生爭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金融法規予以解決。
第二十五條 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有以合法方式發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間持續有效的公告(包括簽署開卡申請之前和之後發布的),均同樣適用於持卡人。如該公告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佛山市順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