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強對婦女權益保護的今天,我國對於性騷擾所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的研究尚不夠深入細緻。尤其是關於性騷擾糾紛解決機制方面的研究,可以說幾乎是空白。雖然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禁止性騷擾,但由於缺少具體制度和應對措施,使得性騷擾受害人難以獲得有效的救濟。本書著眼於性騷擾的性騷擾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方式,主要研究民事訴訟和非訴訟兩種糾紛解決機制。作者首先在理性分析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性騷擾概念界定模式的基礎上,結合國內之前的研究成果,以保護人格尊嚴和促進性別平等為出發點,對性騷擾概念進行了新的界定。關於性騷擾糾紛的民事訴訟,作者從案件受理、當事人確定、證據收集、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明標準等方面進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對性騷擾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方式,主要分析了單位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和行政申訴制度。通過與國外性騷擾糾紛應對措施的比較研究,以及對涉及的相關問題的深層次探討,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國性騷擾糾紛解決機制及建立民事賠償制度的具體構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性騷擾糾紛解決機制研究
- 裝幀:平裝
- 作者:駱東平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4-6-1
- ISBN:9787010136035
- 副標題:駱東平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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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性騷擾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對性騷擾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方式,主要分析了單位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和行政申訴制度。通過與國外性騷擾糾紛應對措施的比較研究,以及對涉及的相關問題的深層次探討,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國性騷擾糾紛解決機制及建立民事賠償制度的具體構想。
作者介紹
駱東平,男,1972年生,重慶萬州人,法學博士。三峽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兼任全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湖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等職。主要從事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出版《非訴訟低成本權利救濟機制構建實證研究》《民事訴訟法學》等著作和教材6部。在《環球法律評論》《法學論壇》等刊物公開發表專業學術論文近50篇,多篇文章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與人大複印資料轉載和索引。所撰寫論文榮獲湖北省第八屆社會科學成果獎三等獎等獎勵。主持完成國家社科基金1項,湖北省社科基金、中國法學會等省部級項目4項。
目錄
前言
第一章性騷擾問題的現狀
一、近30年來性騷擾問題在各國或地區的嚴重情形
二、各國或地區針對性騷擾所採取的對策
三、性騷擾問題面臨的主要困境
第二章性騷擾的界定
一、部分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對於性騷擾的定義
二、性騷擾概念界定的模式分析
三、中國式性騷擾概念的界定
第三章性騷擾案件的受理
一、性騷擾案件受案範圍的發展歷程
二、性騷擾案件的民法客體
三、異域性騷擾案件的案由及其對中國的借鑑意義
四、異域性騷擾案件的受案機構、訴訟時效問題及其對中國的借鑑意義
第四章性騷擾案件中的當事人
一、對其他國家或地區在性騷擾案件中的原告方當事人確定的考察
二、其他國家或地區將僱主作為被告方當事人的立法考察
三、僱主在性騷擾案件中成為加害方當事人正當性的理論分析
四、網際網路中間服務商應否成為性騷擾案件的加害方正噹噹事人
五、性騷擾案件中加害方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判定
第五章性騷擾案件中的證據收集
一、其他國家在性騷擾案件中證據收集之考察
二、我國性騷擾案件中證據收集困難的根本成因:現行民事訴訟中證據收集許可權的錯置
三、中國在性騷擾案件中的證據收集問題之思考
第六章性騷擾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
一、其他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在性騷擾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
二、性騷擾的類型劃分
三、權力型性騷擾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四、非權力型性騷擾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
五、通過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方式實施性騷擾的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
第七章性騷擾案件的證明標準
第八章性騷擾案件中的品格證據運用
第九章專家意見在性騷擾案件中運用的美國經驗與借鑑
第十章性騷擾案件證據認定的實證分析
第十一章單位內部的性騷擾糾紛解決制度研究
第十二章性騷擾糾紛的行政申訴制度研究
第十三章性騷擾糾紛中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參考文獻
後記
文摘
1992年,國際勞工組織又針對23個重要先進國家進行了一項相當類似的調查研究,而根據在同年出版的報告顯示,又有更多更新的資料,來證明此問題在歐共體各會員國的普遍嚴重性。舉例而言,在德國,青年、家庭、女性及衛生部曾於1990年進行一項深度調查,發現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問題的確屬於一個重大問題,尤其是所產生的後果極為嚴重。根據該項調查顯示,有6%的被害人會離職他去。在丹麥,根據蓋洛普研究所1991年對1350女性員工的調查,有11%的回覆者認為他們曾在工作時被性騷擾。在愛爾蘭,根據平等就業局的1990年年度報告,共曾處理近30件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的申訴案件。在英國,平等機會委員會在1991年發布一項報告,指出在該年它共曾接受427件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的投訴案件,較前一年度增加50%多。在法國、希臘、盧森堡及葡萄牙等國,雖截至目前尚未見有任何具體的調查報告來說明工作場所性騷擾問題的嚴重性,但多已經主動採取各項法律對策,設法解決這類日益嚴重的就業歧視糾紛。最後,在新加盟的三個國家中,奧地利於1986由勞工及社會事務部做了一項調查,在1411位訪談的女性中,有30·5%的認為遭遇過嚴重的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其中尤以服務業為明顯。瑞典是在1988年一項調查中透露,共有17%的女性受僱者曾經有這方面不愉快的經驗,而該國在1991年也對此問題制定特別的立法。至於芬蘭則未見有相關調查報告出現,也並未採取任何立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