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根據《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縣民政部門批准,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組成的人員:凡是有奉獻愛心的人員和單位,自願結成。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部門是共青團思南縣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思南縣民政局。 在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充分發揚志願者精神,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努力,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範圍內,在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使人們在參加本會活動的同時受到愛國主義感染和德育的薰陶。 本協會根據社會需要和協會自身的條件,開展扶貧濟困、助老扶殘、助學、賑災等活動;開展尊老愛幼、孝敬父母、尊師重教、互助友愛、環境保護的宣傳活動。通過開展上述活動服務社會、造福人類。 協會接受社會各階層人士的捐款、捐物,以用於需要救助的人。
簡介,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收費及管理,
簡介
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根據《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縣民政部門批准,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組成的人員:凡是有奉獻愛心的人員和單位,自願結成。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部門是共青團思南縣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思南縣民政局。
在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充分發揚志願者精神,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努力,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範圍內,在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使人們在參加本會活動的同時受到愛國主義感染和德育的薰陶。
本協會根據社會需要和協會自身的條件,開展扶貧濟困、助老扶殘、助學、賑災等活動;開展尊老愛幼、孝敬父母、尊師重教、互助友愛、環境保護的宣傳活動。通過開展上述活動服務社會、造福人類。
協會接受社會各階層人士的捐款、捐物,以用於需要救助的人。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部門是共青團思南縣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思南縣民政局。
在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充分發揚志願者精神,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努力,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範圍內,在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使人們在參加本會活動的同時受到愛國主義感染和德育的薰陶。
本協會根據社會需要和協會自身的條件,開展扶貧濟困、助老扶殘、助學、賑災等活動;開展尊老愛幼、孝敬父母、尊師重教、互助友愛、環境保護的宣傳活動。通過開展上述活動服務社會、造福人類。
協會接受社會各階層人士的捐款、捐物,以用於需要救助的人。
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聯合性地方組織,由熱心公益事業、服務弱勢群體、促進社會和諧的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盈利、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通過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為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志願服務;促進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思南縣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思南縣委員會,本協會接受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是思南縣城南菜市場船廠新宿舍
第七條 本協會註冊資金28000元。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七條 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八條 本協會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本協會健康發展。
第九條 本協會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廉政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協會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志願者為有困難和需要幫助的民眾提供各種志願服務;
(二)收集志願者和被服務者的各種信息,為志願者和服務對象提供中介服務;
(三)面向全縣招募志願者,對志願者提供業務知識和服務技能培訓;
(四)為志願者開展服務提供場所、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
(五)和團縣委志願者共同開展志願服務活動,落實上級對志願者組織的工作要求;
(六)召開有關志願者和志願者工作的聯誼會,各類活動等。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本協會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有志於社會公益事業,關注志願者活動,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榮譽感;
(4)具有奉獻精神,能夠吃苦耐勞和持之以恆;
(5)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能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集體利益之間的關係;
(6)具有一定的協調人際關係的能力,善於團吉他人;
(7)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和業務水平,足以為服務對象提供好的服務;
(8)善於學習,能夠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9)身體健康,年滿18周歲。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必要時提交所在單位對本人的政治、道德、業務素質等方面情況的說明;
(2)填寫《個人會員入會登記表》;
(3)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5)每年交納會費100元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聯誼活動;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請求本協會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1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告。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1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最長不超過5年】,每月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不少於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會員代表)。
第二十二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10 %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差額選舉不低於1/3】;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第二十六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八)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與會員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不得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並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罷免會長的,由提議召開理事會的聯名理事推舉1名提議理事召集並主持理事會。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且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與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並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並主持常務理事會。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負責人從理事中產生(設常務理事會的從常務理事中產生)。負責人不得超過理事(或常務理事)人數,且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不超過10人、秘書長1人。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且不得由會長(理事長)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設監事5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 監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團體章程或(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罷 免
第四十六條 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的,可啟動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的罷免程式:
(一)1/3以上理事書面聯名提議,並提交提議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二)1/2以上監事書面聯名提議,並提交提議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三)1/5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並提交提議(會員;會員代表)簽名的提議函。
第四十七條 啟動罷免程式的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均應向全體會員公開,存入本團體檔案備查並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章 補 選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可不設)、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需補選的,其候選人應是本會理事。
第四十九條 召開理事會進行補選的,監事應列席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並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
第五十條 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的,由當屆理事會負責,並按照選舉程式進行選舉。
第五十一條 補選理事、監事的,其候選人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後,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 補選後按規定辦理相關檔案檔案的錄入和備案工作。
第八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協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應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8年9月23日第1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收費及管理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及《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等規定,為保證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已加入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所有會員。第三條 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會員以年度為計算單位向本會繳納會費。
第四條 本會單會員繳納會費標準為100元,如會員主動提出願意多繳,可以多收,但一般不超過10000元。如果會員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可提出書面申請或由兩名以上其他會員提議,經秘書處核實、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以適當減免。
第五條 本會會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六條 如國家有關部門對會費收取標準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根據本會業務範圍的增減及物價指數變化,會費收取標準經理事會研究、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可做相應調整。第八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時間為每年4月底前。新申請入會的會員,從批准入會之日起30日內交納當年會費。
第九條 會員繳納會費,由本會秘書處收取,並出具《貴州省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
第十條 本會會費主要用於會議費、辦公費、活動費、資料費、臨時聘用人員和補助費等開支。不得用在與本會業務無關的事項及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一條 每年會費開支預算計畫,由秘書處提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秘書處每年要將會費收支情況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違規違紀問題要嚴肅查處。第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會費收支管理制度,會計、出納分設。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思南縣青年志願者協會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