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權,稅務登記管理權,帳簿憑證管理權,納稅申報管理權,發票管理權,徵收管理權,稅款徵收權,稅務檢查權,納稅額的核定權,責令限期納稅權,加收滯納金權,提供納稅擔保權,納稅保證金權,強制執行權,查封扣押財產權,稅收保全措施權,強制執行措施權,稅務行政處罰權,違反管理處罰,違反發票處罰,偷稅處罰,抗稅處罰,欠稅處罰,代理違法處罰,
稅務管理權
稅務登記管理權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帳簿憑證管理權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定帳簿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不設定帳簿。
納稅申報管理權
納稅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發票管理權
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製。否則,不得印製發票。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徵收管理權
稅款徵收權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征或者少徵稅款。稅務機關徵收稅款,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稅務檢查權
(1)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①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②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③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④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⑤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⑥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儲蓄存款,須經銀行縣、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區辦事處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
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檢查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也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
(2)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檢查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調出發票查驗;查閱、複製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髮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3)稅務人員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或行政執法證,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納稅額的核定權
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以下情形的應納稅額:納稅人依照規定可以不設定帳簿的;應當設定但未設定帳簿的;雖設定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責令限期納稅權
(1)稅務機關有權責令限期繳納。
(2)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3)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加收滯納金權
(1)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加收稅款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2)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提供納稅擔保權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
納稅擔保,包括由納稅人提供並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以及納稅人所擁有的未設定抵押權的財產。納稅擔保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得作納稅人擔保人。
納稅保證金權
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提交納稅保證金。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證金抵繳稅款。
強制執行權
查封扣押財產權
(1)對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外,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當事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可在其保質期內先行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2)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稅務機關可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收保全措施權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期限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強制執行措施權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稅務行政處罰權
違反管理處罰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發票處罰
(1)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對有以上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以上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2)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髮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製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偷稅處罰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偷稅數額不滿一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採取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不滿一萬元或者數額占應繳數額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並可處以未繳、少繳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抗稅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處以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欠稅處罰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不滿一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處以欠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代理違法處罰
稅務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