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理賠

道路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各方現場填寫好事故確認書,就要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以免延緩城市交通。

基本介紹

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及保險快速理賠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依法快速處理交通事故和實現保險快速理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道路上發生的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在道路以外發生的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參照本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報警聽候處理: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機動車保險標誌或商業性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無檢驗合格標誌;
(二)駕駛人不能出示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五)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六)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第四條 駕駛機動車發生第三條規定情形之外的交通事故,由任意一方當事人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當事人事故事實形態確認卡”(以下簡稱“確認卡”,具體式樣見附屬檔案1),並經各方當事人確認簽名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自行協商處理或報警等候交警前來處理。
有條件的,可以對現場進行照相,或在地面標記車輛輪胎位置。
第五條 當事人按本規定應撤離而未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依法處理交通事故,並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第六條 當事人填寫確認卡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定處理未果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確認卡。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確認卡,依據《深圳市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當事人責任確定規範》(具體式樣見附屬檔案2)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
第七條 當事人按第四條規定執行的,事故中有交通違法行為的,交通警察依法從輕處罰;對不執行第四條規定的,則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事故後需保險索賠的,應當在按照第四條規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後,立即向各自的承保保險公司電話報案,按保險報案電話提示到“保險快速理賠聯合服務中心”進行定損和索賠。電話報案的內容為:當事人車牌號、出險時間、地點、路段、碰撞部位、對方車牌號。
第九條 深圳各車險經營保險公司共同設立“保險快速理賠聯合服務中心”,負責對交通事故車輛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損、定損、收集客戶索賠資料和辦理索賠手續,並完成理賠案件的繕制、理算、核賠工作,並與客戶協商賠款支付方式等事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保險快速理賠聯合服務中心”對存在交通事故責任爭議的案件進行處理。
第十條 確認卡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和保險公司免費發放。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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